此投诉已经处理完毕!《调解书》摘录如下:
受理投诉调解书
投 诉 方:
被投诉方:天津市春秋旅行社
.....................
按上述二、三、四条,天津市春秋旅行社应退赔投诉方共计173元。
以上意见为本所的最终调解意见,如游客一方不同意此调解意见,可通过司法等程序解决,如旅行社一方不同意此调解意见,我所将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另行做出有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决定。
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
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电话:022 28359093 传真:022 28136770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8号邮编:30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