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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7/28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2463次

文市发[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市发[2009]34号),打造旅游演出品牌,促进旅游演出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2010年度《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对于列入《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项目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简化审批程序。对于列入名录的旅游演出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演出单位可以在演出前20日内,将演出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邀请国外演出团体或个人参加演出活动的,文化部委托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二)加大对列入名录的旅游演出项目的金融扶持力度。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以及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9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参股、控股等方式对列入名录的旅游演出项目进行开发和运营,并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条件下,允许适度引进境外资本参与。对列入目录的演出项目,凡通过“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nci.gov.cn/sys)申请银行贷款的,文化部将优先推荐给金融机构予以信贷支持,并在产权交易、企业上市、业务指导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三)鼓励和扶持列入名录的旅游演出项目进入国际市场。列入名录的演出项目出口时,可享受优惠条件和政策资金支持。名录内的旅游演出项目在参加文化部门组织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四)加强推广和宣传。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对于列入目录的旅游演出项目,通过举办论坛、投资洽谈会、项目交易会等形式进行推广。各级旅游部门在组织国内国外旅游宣传促销时,优先将名录内的旅游演出项目纳入宣传推广内容。

  (五)培育旅游演出复合型人才。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将适时开展业务培训,对列入名录的旅游演出项目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协助企业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旅游演出复合型人才。

  二、申报条件

  (一)文化旅游结合发展成效突出,有完整的项目规划,项目以接待游客为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二)内容积极健康,组织和编排独具创意,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时代精神;

  (三)项目演出200 场或一年以上。

  三、申报主体和范围
  申报单位应当是在国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文艺表演团体。

  申报范围包括:实景演出、主题公园内的驻场演出、旅游舞台表演以及旅游区内服务旅游主体的民族风情、历史文化题材等演出项目。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演出资质证明和营业执照;

  (三)项目规划、市场宣传和推广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估报告;

  (四)演出场次、观众人数、票房收入等情况证明;

  (五)项目剧本、视听资料;

  (六)其它有关材料。

  五、报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当在2010年8月10日前将材料报送到所在地省级文化厅(局)或者旅游局;

  (二)省文化厅(局)或者旅游局应当在2010年8月3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推荐到文化部、国家旅游局文化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文化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采取项目论证、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推荐项目进行审议,提出入选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审定后,文化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

  特此通知。

 

  联系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李建伟  010-59881882  传真:59881880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王  立  010-65201643  传真:65201611
  

  附件: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呈报审批表(旅游演出类)

 

 

文化部  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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