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共识全文《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共同监管旅游市场 深度合作共识》
2010年10月湖南张家界
为深入贯彻国办41号文件精神,将“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推向高潮,在2010年第九届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张家界)会议上,全国旅游质监互动协作城市单位达成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共同监管旅游市场深度合作共识。
一、加强旅游城市间合作。旅游质监互动协作城市鼓励、支持、推荐本地全国百强旅行社在全国旅游质监互动协作城市以独资、兼并、合股等方式设立公司或分社,所设地旅游质监部门给予支持、引导、促进企业发展;旅游质监互动协作城市带领本地旅游企业、旅游媒体到其他协作城市考察、投资、合作,所在地按照要求给予大力配合、支持。
二、共同监管旅游产品。旅游质监互动协作城市开展的向其他协作单位城市推介旅游新产品工作,其他旅游质监互动协作城市对推介给予大力支持,及时与推介城市进行沟通。并根据市场协助旅行社设计旅游产品,推介城市根据市场需求督促、引导本地旅游企业设计新产品,适应市场需要。
三、共同监管旅游价格。旅游质监互动协作城市根据旅游产品情况监管本地旅行社价格,杜绝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招徕、接待旅游者,对以零负团费招徕、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进行严肃查处,影响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案件,及时进行沟通。
四、共同监管旅游广告。旅游质监互动协作城市对其他协作城市旅游企业以联络处、办事处等名义在各种媒体上刊发的广告进行监管,对以欺骗、虚假形式发布旅游广告信息的旅游企业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旅游企业所在地的协作城市进行处理。
五、共同监管导游人员。旅游质监互动协作城市共同加强对导游人员监管,属全陪导游问题,由查处地城市商所属地城市沟通协商处理,牵涉到地接旅行社的导游问题,由地接地旅游城市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通报旅游客源地城市和组团旅行社。
六、共同监管旅游安全。旅游质监互动协作城市加强对旅游者出游的安全警示,提醒旅游者在旅游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旅游城市旅游质监部门加强旅行社接待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严禁地接旅行社选择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旅游企业作为合作伙伴。
七、共同监管旅游企业。旅游质监互动协作城市建立旅游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并通过各种媒体及时进行发布旅游企业等级信息,及时提醒旅游者选择信誉良好的旅游企业作为合作单位,并监督其服务质量,为旅游者提供更好地服务。
八、共同监管旅行社外联人员。旅游质监互动协作城市旅行社在客源地派遣的旅行社外联和促销等业务人员,应持有当地旅游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证书及所属旅行社的相关证明或职务聘书,协作城市每年初将人员情况通过媒体向其他协作城市进行公布,协助城市旅游质监所对旅行社外联人员身份、资质有疑问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当地旅游质监所,由其他协作城市及时反馈给本地旅行社。
九、共同处理旅游投诉。旅游质监互动协作城市按照《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处理好每一起旅游投诉,确保旅游者和旅游团队不延误行程,确保旅游者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力争每一起投诉在游客离开本地前有圆满处理结果,同时,配合其他旅游互动协作城市做好旅游者回程投诉的处理,并相互通报处理结果;城市间对于旅游投诉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沟通,共同应对,配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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