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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关于开展国家形象宣传推广的合作框架协议
发布日期:2011/2/19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2822次

关于开展国家形象宣传推广的合作框架协议

    在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和国际地位日益提高的良好形势下,抓住时机,依托目前境内外优良的旅游资源和民间交流渠道,精心策划、丰富内容、共同培育更具吸引力的旅游线路、活动和产品,使广大海外游客在真实体验中感知中国,进而传播、展示、维护我国良好的国家形象,是党和国家赋予对外宣传和旅游部门的共同使命。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2l号),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国家旅游局拟通过业务合作,以外宣促进旅游,以旅游深化外宣,为塑造中国良好的国家形象共同努力。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依托旅游合作开展国家形象宣传推广工作达成如下意见:
 
    一、把集中力量塑造中国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提升文化软实力作为两部门合作推进的长期工作
 
    双方共同把集中力量塑造中国国家旅游整体形象上升为国家战略,作为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战略支撑点和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的有效载体。把塑造和推广中国国家旅游整体形象作为“十二五”期间乃至今后更长时期的工作重点。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汇集各方力量,调动一切资源,合力推进中国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塑造与推广。
 
    二、建立旅游对外宣传领导机构和定期磋商机制
 
    双方共同设立“全国旅游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国旅游对外宣传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和国家旅游局局长共同担任;副组长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国家旅游局分管副局长分别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三局局长和国家旅游局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司长担任;副主任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三局分管副局长,国家旅游局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分管副司长担任;办公室具体成员由两部门推荐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协调和制定两部门关于推进旅游对外宣传工作的相关政策、互通工作安排与信息、协调对外宣传和旅游对外宣传平台相互提供业务支持、争取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研究部署重大活动和工作措施。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提出,经双方领导确认后施行。
 
    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办公室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就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和磋商。
 
    三、共同策划组织旅游外宣的“走出去”和“请进来”活动
 
    双方互相参与或支持对方既有的品牌活动,如“感知中国”和“中国旅游之夜”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在境内外共同策划组织大型对外宣传——旅游推介活动。
 
    四、实现宣传品互通共享、合作开发
 
    在已有产品上互通有无,并以自身业务平台为对方宣传品发放提供方便,实现节约资金、共享资源。双方也可以根据需要,共同策划、制作、出版影视旅游推介产品和推动标志性旅游纪念品的创意设计。
 
    五、在境外记者邀请和接待上加强合作,互相提供支持
 
    在各自邀请和接待境外记者时,互相提供支持。在保证各自采访主题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日程安排。
 
    六、推动有关宣传片、宣传品进入航班、列车、宾馆
 
    把航班、列车、宾馆作为重点宣传场所,配置相关宣传片、宣传品。共同推动适合重点航班、列车、宾馆放置和播出的宣传片、宣传品的创意和制作,扩大该类产品在重点航班、列车、宾馆的覆盖。
 
    七、推动地方对外宣传部门对旅游活动的宣传
 
    通过协调当地新闻媒体,把重点地区、景点旅游项目及活动的影响做大,通过此举努力增强中华文明的展现力度。
 
    八、推动地方外宣部门支持旅游相关人员的培训
 
    增进旅游从业人员对中华文化历史知识及当今发展现状的了解,从对外宣传的角度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双方拟通过上述合作机制,形成对外宣传部门与旅游部门的密切结合作。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形成对外宣传中国与中国旅游为一体的中国国家形象推广的主力兵团,打造出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品牌性产品,成为中国国家形象宣传推广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中国国家旅游局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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