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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2011年“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出行提示
发布日期:2011/9/30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876次
    2011年“十一”国庆长假来临之际,全国假日办特别提示广大游客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范,文明旅游、理性消费。

  一、行前请关注旅游、外交、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出行提示,了解目的地天气、卫生、交通和社会治安情况,建议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二、行程中请关注自己的人身安全。参加团队旅游的游客,要听从导游或领队人员的安全提醒,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项目。自助游的游客避免前往未开放景区,参加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时,要特别加强自我安全防范,行前需制定详细游览计划,认真做好相应防护准备。自驾车出游的游客,请遵守各项交通法规,系好安全带,避免超速和疲劳驾驶;如遇交通管制等,请听从交管部门的指挥,为您和他人营造方便、舒适的出游环境。行程中请关注自身财物安全。旅游消费请尽量使用信用卡、借记卡等,不要携带大量现金。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或存放在房间、酒店前台的保险柜内。

  三、请按照《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的要求,响应《品质旅游出行提示》的倡导,遵守社会公德和秩序,遵守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宗教和民族习惯,做文明的旅游者。

  四、理性消费、理性维权。参团旅游应选择具有经营资质的正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在行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事件,请及时报警。必要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政府派出机构求助。发生合同纠纷,可拨打旅游投诉电话投诉。同时,请您配合有关方面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依法理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全国假日办、国家旅游局祝广大游客假日愉快、出行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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