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游客!请您登陆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质监公告  
 热点资讯排行
免费旅游信息发… (7-19)
中国旅游联盟2… (9-20)
热烈祝贺中国旅… (6-19)
中国旅游联盟网… (7-19)
中国旅游诚信宣言 (7-21)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烟台市导游服务… (12-28)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2018年国际… (5-15)
2019中国旅… (4-22)
更多>>
 
  关键字:
质监公告
   
天津工商规范旅游广告 禁用不正当低价揽客
发布日期:2012/10/11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1081次
    “十一”黄金周期间旅游市场火爆,然而部分旅行社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从天津市工商局获悉,本市工商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天津市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显示,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工商部门将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监管,对于虚假违法旅游广告,各级工商部门将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

  《通知》指出,发布旅游服务广告的,应当是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旅游服务业务或者变相发布旅游服务广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作、发布旅游服务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服务项目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广告,没有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不得发布出境旅游业务广告。接受委托组织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提供与具有出境旅游资质旅行社签订的规范的《委托合同》和《委托招徕授权书》,并在广告中明示“出境旅游业务受××旅行社委托”字样。经营赴台旅游业务,除本市指定有赴台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外,其他任何旅行社不得发布赴台旅游业务的广告。

  旅游服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中涉及的旅行社名称、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旅游线路、项目、时间、价格等服务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关闭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版权所有©中国旅游联盟网, Copyright 2006-2008 
电话:4000161890 传真:4007085198转6813888(全国免长途) 联系管理员:web@cnta.net
地址:烟台市芝罘岛东路35号 QQ:156994168 MSN:dfcy@hotmail.com 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2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