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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游者可以申请旅行社质保金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5/3/7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668次
案例简介:
     周先生到旅行社报名参团出境旅游,旅行社要求周先生向旅行社交纳2000元的预付款,用于办理签证等,同时必须向旅行社交纳5万元保证金,用于担保周先生会按时回国。由于周先生出境申请被领馆拒签而未能成行,周先生立即要求旅行社退还保证金及预付款,旅行社负责人承认债务关系的存在,但表示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只能等以后旅行社有前后归还。双方分歧由此产生,周先生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划拨旅行社质保金,赔偿其预交的旅游费用和保证金。
    一、法律规定
    1、《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二、案例分析  
(一)旅行社质保金的专属性。旅行社质保金是用于维护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这在《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都有过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旅行社在银行专户存有质保金,只要旅行社歇业、解散或者被吊销前,质保金就永远存在。因此,在各类旅游纠纷中,包括旅行社与履行辅助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旅游者和履行辅助人经常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划拨旅行社质保金,用于其损失赔偿。这对于旅行社、旅游者、履行辅助人和旅游主管部门,都是必须经常面临的话题。
(二)划拨旅行社质保金的基本条件
    1、请求划拨旅行社质保金的主体是旅游者。既然旅行社质保金是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业款项,只有旅游者权益受损时,旅游者才可以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划拨旅行社质保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出于什么样的理由,即使提出划拨旅行社质保金,旅游主管部门对该请求也应当拒绝。
    2、旅游者必须和旅行社有合同关系。曾经有旅游者把2万元旅游款汇入旅行社负责人个人账号上,旅行社没有出具发票,也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划拨质保金偿还她的团款。这样的请求当然不予支持。因为旅游者和旅行社没有合同关系,是个人之见的债权债务关系,用旅行社质保金赔偿不合适。
    3、履行辅助人和履行胡子健的经济纠纷不适用旅行社质保金的理赔。由于旅行社没有及时支付团款,履行辅助人多次催讨未果后,首先想到的是要旅游主管部门划拨旅行社质保金。根据旅行社质保金的划拨规定,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不适用旅行社质保金的理赔,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解决。
4、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时,可以直接划拨旅行社质保金,用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清偿。只要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不愿意赔偿,或者旅行社没有能力赔偿,人民法院当然可以行使权力,划拨旅行社的质保金。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旅行社、银行还是旅游主管部门都应当积极配合。
5、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时,不可以直接划拨旅行社质保金,用于企业之间债务的清偿。人民法院不可以直接划拨质保金用于企业之间的清偿,但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等到旅行社破产、歇业等,再进行处理。如果旅游主管部门知道法院划拨质保金,或者人民法院来旅游主管部门咨询,旅游主管部门应向法院解释,不可以划拨旅行社质保金的理由。
       总之,上述案例中的周先生可以向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旅游主管部门也应当采取措施,划拨质保金用于周先生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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