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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是否应为游客自由活动损害负责?
发布日期:2015/3/12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883次
案例:游客参团到香港旅游,在自由活动期间,不小心被小车压过脚面,导致左脚受到轻微损伤,后被及时送医治疗。游客向旅行社提出,要求旅行社承担医疗费用,理由是参加旅游团队期间,旅行社应当为游客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旅行社则以游客自由活动受伤为由拒绝,最后旅行社被游客投诉至旅游主管部门。
    游客参加旅游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是否都应当由旅行社来承担,这是自从有旅游纠纷以来一个永恒的话题,游客和旅行社的观点截然对立。游客认为只要自己参加了旅游团,旅行社就得为游客的生老病死负责;旅行社则认为,只为自己的过错负责,类似自由活动这样的服务项目,旅行社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因此,在一些旅行社给游客的书面注意事项中,旅行社经常会特别强调,旅行社对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伤害概不负责,在旅游纠纷处理时,旅行社也会说,书面注意事项已经事先告知,旅行社不应当为游客自由活动期间的伤害承担责任。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游客和旅行社的观点都值得商榷。
    一、《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法》第70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此项规定,旅行社在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如果已经履行了相关注意义务,旅行社就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旅行社所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包括,第一,在自由活动开始前,旅行社应当告知游客,有关旅游目的地的情况。第二,当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受到伤害向旅行社求助时,旅行社应当予以及时救助。比如事前的安全告知义务,包括旅行社在行程前的书面告知,导游领队在行程中的口头告知,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向游客提供救助的联络方式,以及接到游客受到伤害后的信息后,导游领队赶往现场帮助救援等。只要旅行社和导游领队能够如此操作,即使游客在自由活动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旅行社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司法解释对于自由活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按照此项规定,所谓的自由活动,在旅行社服务中,主要有几种形式:第一,是旅行社在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这是较为典型的自由活动,许多旅行社都会为旅游团安排自由活动。第二,晚饭后到第二天早上出团前这段时间,是由游客自行安排的自由活动。此段时间除了睡觉休息外,也有可能外出消遣购物等,通常不会有导游领队的陪伴。第三,在正常的旅游行程中,经过导游领队的同意,个别游客离开团队自由活动,或者为了探亲访友,或者为了其他游览活动。在这三种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都应当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即告知和救助义务。
    三、旅行社责任的承担。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在旅游者自由活动期间,如果旅行社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义务,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相应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如果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不能简单地说,因为参加了旅游团,旅行社就要无条件地全部承担责任游客的损失,旅行社应当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部分承担责任。理由是,个人是自己权益的最好维护者,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整个旅游行程中,也应当履行相关的注意义务,为保护自己人身财产权益承担责任,而不能简单地把全部责任推给旅行社。即使不在自由活动期间,游客也应当履行注意义务,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旅游者的脱团不属于自由活动范畴。所谓脱团,就是没有事先得到旅行社及导游领队的同意,游客擅自离团的行为。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旅游者脱团期间发生伤害,和旅行社没有直接关系,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如此,旅行社发现游客在脱团期间受到伤害时,仍然应当尽到相关的协助义务,比如送医治疗,积极护理等,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游客脱团情况,导游领队要向旅行社报告,积极寻找,防止游客人身财产损害事件的发生,这是旅行社应当尽到的义务,而不能因为游客脱团无需旅行社承担责任,就对游客的脱团不闻不问,放任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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