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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如何代订旅游车?
发布日期:2015/3/13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670次
一、问题的提出
除了包价旅游业务之外,市民或者散客经常会向旅行社租用旅游车,由于旅行社对于租赁旅游车的法律关系不甚明了,加之当前旅游安全日益受到重视,旅行社会为旅游车的租赁犯愁:从事这样的业务,心中无底,放弃这样的业务,心有不甘。面对旅游车的租赁市场,旅行社如何应对?
二、为游客租赁旅游车的性质
在旅行社的服务中,大致可以分为包价旅游服务和代订旅游服务,旅行社为游客租赁旅游车服务属于后者,是旅行社代订服务服务中的一种,性质上为委托服务关系,是旅行社接受游客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车的接送单项服务。当然,旅行社的代订服务并不局限于旅游车服务,还包括代订客房、餐饮、游览等各项服务,只要游客委托的服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旅行社都可以为其提供代订服务,可以说旅行社的代订服务无边界限制。
三、旅行社代订服务的基本要求
《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旅行社的代订服务有量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旅行社以自己的名义为游客代订服务,比如旅行社以旅行社的名义,为游客代订客房、餐饮等服务,旅行社收取的服务费用来源于服务差价,当然也可以以游客的名义代订。服务费用既可以是旅行社代为支付,也可以游客直接支付。第二种情况,由于实名制的需要,是旅行社必须以游客的名义提供服务,比如预订机票、高铁票等,通常是旅行社向游客收取服务费,然后直接支付费用相关服务单位。
四、旅行社代订服务三种类型
1、旅行社为游客代订自有旅游车服务
旅行社自有旅游车有两种不同情况,第一,是旅游车为旅行社下属的独立企业。游客委托旅行社租赁旅游车,旅行社需要对旅游车及驾驶员的资质进行把控,分别于旅游车公司和游客签订协议。第二,是旅游车属于旅行社的一个部门。在第一种情况中,在第二种情况中, 只要旅行社的旅游车和驾驶员资质合法,在双方签订租车协议后,旅游车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即可。旅行社要承担的责任,就是旅游车服务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或者旅游车的侵权行为,给游客造成的损失。
2、旅行社为游客代订非自有旅游车服务
接受市民或游客的委托后,旅行社为游客租赁旅游车,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游客出租旅游车,这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关系。所谓委托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这样的代订服务涉及游客、旅行社和旅游车等三个主体。旅行社首先按照游客的要求,向有资质的旅游车公司租赁旅游车,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旅行社和旅游车公司。其次是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租赁旅游车协议,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旅行社和游客。
在这样的租赁活动中,为了确保旅游车的安全和服务符合规定和约定,旅行社必须事先对旅游车公司和驾驶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因为在两份租赁合同中,旅行社都是合同当事人,旅行社是旅游车公司和游客之间的中介,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租赁合同,旅行社向游客承诺旅游车的服务与安全,如果旅游车的服务和安全出现问题,导致游客权益受损,因为旅行社和游客的租赁合同已经做出承诺,旅行社就难辞其咎。
 3、旅行社为游客介绍旅游车租赁服务
(1)旅行社既想为游客或者旅游车公司提供服务,获得一定的报酬,又不想在游客租赁旅游车上涉入太深,降低风险,这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经营模式。在此情况下,旅行社承担的角色为中间人、介绍人,专业术语为居间人,旅行社和游客、旅游车队之间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而不是租赁合同关系。
(2)所谓居间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旅行社代订旅游车的服务中,居间合同可以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形成的合同,也可以是旅行社和旅游车公司之间形成的合同。
第一,旅行社接受游客需要旅游车服务的委托,为游客寻找合适的旅游车公司,然后向游客报告租赁旅游车的机会,促成游客旅游车公司和游客达成租赁旅游车协议。
第二,旅行社事先接受旅游车公司的委托,当游客提出需求后,向旅游车公司报告订立租赁旅游车的机会,促成旅游公司和游客达成租赁协议。
(3)旅行社如何收取居间报酬。按照《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从这个规定看,旅行社收取报酬的对象是委托人,如果委托人是游客,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收取报酬。如果委托人是旅游车公司,旅行社就应当向旅游车公司收取报酬。不论向谁收取报酬,旅行社都应当事先向对方明示报酬。当然,如果最后游客和旅游车公司没有达成租赁协议,旅行社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在《合同法》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不论是何种情形的代订服务,游客在旅游目的地游览或者商务活动期间,旅行社既没有安全提示义务,也没有及时救助义务;旅游车公司同样不具备上述义务。游客在旅游目的地游览或者商务活动期间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和旅游车公司也没有赔偿的义务。一句话,只要旅游车提供服务符合约定,驾驶员好好开车,不出安全事故即可,旅行社只需要为代订服务存在过错承担责任,这样的责任承担与包价旅游服务责任承担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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