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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如何防范饭店取消预订?
发布日期:2015/3/21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634次
某旅行社在黄金周结束后向旅游主管部门抱怨,节前预订的客房被饭店擅自取消,旅行社和饭店交涉多次,饭店置之不理。旅行社为此向旅游者承担了违约责任,又一次感受到了作为弱势群体的旅行社的处境,希望能够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帮助和指导。
    在旅游旺季,旅行社经常向旅游管理部门反映饭店违约,擅自取消已经预订的客房,导致旅行社被旅游者投诉;而在旅游淡季,饭店也向旅游主管部门诉苦,旅行社不讲信用,随意取消已经确认的客房,导致饭店客房空置。这样的现象经常发生,究竟如何操作才可以避免旅游企业违约,进而导致旅游纠纷的发生?
    首先,旅游主管部门是否可以有所作为。答案是肯定的。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企业的投诉,都应当采取一些措施,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化解矛盾。但是,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仅仅是对矛盾进行调解,但都没有对纠纷进行裁决的法定权力和职责,不裁决并不是懒惰和懈怠,而是不滥用职权。因此,旅行社与饭店发生民事纠纷后,主要还是依赖旅行社自己与饭店的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最后只能诉诸法律。
其次,诉讼虽好但对于旅行社决非首选。诉讼是公民法人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不愿为纠纷走上诉讼之路,因为诉讼不仅成本高,特别是饭店在异地,旅行社支付给律师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不少,而旅行社的标的往往较小,诉讼到最后的结果是,赢了官司,却亏了效益,从经济效益角度看,旅行社是不愿轻易上法院的,而且诉讼时间较长,不是一天两天能够解决。所以,除非万不得已,旅行社的出发点是为了要个“说法”,否则旅行社大多还是停留在协商阶段,而不会通过诉讼维权,因为维权不能为其带来实际效益。
再次,难道旅行社就别无他法防止饭店违约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只要旅行社借助我国法律规定,并与饭店事先约定,就可以遏制饭店随意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8个合同条款内容,其中要求合同中有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的约定。而旅行社恰恰没有关注《合同法》这些规定,旅行社只顾忙于做业务,其他一概不感兴趣。这只要我们去看看旅行社和饭店之间往来的传真件就能得到印证。
第四,旅行社防止饭店擅自取消客房预订的路径。旅行社可以在原来权利义务约定的基础上,在双方的确认件上明确约定,如果饭店擅自取消客房,没减少一间客房,饭店必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比如取消客房每间违约金为800元。只要饭店对此予以确认,饭店就不会轻易取消客房预订,因为违约成本过高,本想通过违约获利,结果却是亏本,对于饭店而言得不偿失。确保了合同的顺利履行。
如果没有明确的违约金约定,饭店擅自取消已经预订的客房,违约行为是清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是清楚的,但责任和损失的具体计算有难度,仍然不能讲维权行为简单化。如果有违约金的明确约定,如果饭店违约,旅行社不需要求助他人,直接和饭店交涉,就能迅捷地得到赔偿。当然,约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其实并不是为了得到饭店的赔偿,而是为了督促饭店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旅行社和旅游者的纠纷。
    当然,旅行社要求饭店遵守承诺,并为此约定违约金;同样,在合同中也必须约定,为了防止旅行社擅自取消订房,也要对违约金做出约定,确保饭店权益不受侵害,否则对饭店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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