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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出团前解除合同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5/3/28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632次
    案例:黄先生和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准备前往云南旅游,由于黄先生家中突然有急事,无法继续参加旅游,黄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全额团款。旅行社同意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旅游者承担百分之五的损失,旅游者不愿意承担。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主观愿望是顺利履行合同,各自实现合同目的,但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其中一方就会提出解除旅游合同,双方可能就会为损失产生分歧。不论旅游者还是旅行社提出合同解除,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法律对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作出了规定。《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按照该法条的规定,如果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符合上述规定,旅行社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从旅游实践看,虽然有法律规定,旅行社要完全不承担责任也很难,旅游者会以报名浪费时间、报名产生交通费用为由,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同时,该法条并没有排除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约定,如果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双方仍然约定合同签订后不可解除,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有了这样的约定,旅行社还是要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同时,如果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支付旅游者已经产生的直接的实际损失,至于旅游者专门为旅游购买的物品、向单位请假等间接损失,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法律并没有对旅游者出团前解除合同作出专门规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旅游合同已经约定了违约责任,只要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如果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的行为给旅行社造成了损失,且该损失超出违约金的约定,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在违约金的基础上再补足差额。由于旅行社服务非常特殊,旅游者交纳了旅游团款,但接受服务时间交团款时滞后,而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就会立即开始作业,随之就会产生费用,而且越是接近出团日期,实际投入将越大。这也是为什么出团当天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返还给旅游者的团款很少,因为绝大部分的费用已经产生。旅游者不能接受旅行社的解释,是因为旅游者对于旅行社服务特点不了解的缘故,这也要求旅行社为了减少纠纷,在签订旅游合同向旅游者做出详尽的说明,包括解除旅游合同的后果。
    再次,如果没有违约金约定,就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违约金,只要有违约发生,守约方就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如果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就要承担旅行社已经发生的操作费、已经支付给地接且不能返还的费用;如果旅行社解除合同,就要承担旅游者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等。如果旅游者解除住宿合同,导致饭店客房空置,旅游者应当全额赔偿;如果饭店解除住宿合同,就应当承担旅游者的交通费、重新选择饭店的费用等。
    第四,出具实际损失凭据。违约金的赔偿不需要提供凭证,因为收取违约金的前提,是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发生,是否有实际损失和支付违约金没有关联性。但如果是赔偿实际损失,守约方必须出具实际损失的凭证。如果获得守约方不能出具有效凭证,就说明损失没有发生,或者获得的损失赔偿小于实际损失。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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