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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价格是否必须统一?
发布日期:2015/3/31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618次
    案例:徐先生在旅游途中发现,同一个团队中他交纳的旅游团款最高,有些旅游者比他的价格低了900元,徐先生在整个旅游期间特别郁闷,在行程中就要求导游退还差价。导游要他返回后和组团社交涉,因为收费的是组团社,和地接社没有关系。行程结束后立即找组团社,但组团社拒绝了他的要求。旅行社是否有权拒绝旅游者退还差价的要求?
    徐先生的投诉,是旅游主管部门经常遇到的旅游投诉之一。旅游者要求组团社退还“差价”的理由是,和他旅游者交流后得知,唯独他的旅游价格最高,旅游者认为在这个行程中,面对同样的团队、同样的线路,旅游价格就必须统一,而且他也没有得到旅行社特殊的服务,不能接受所谓的同团不同价,所以要求组团社退还“差价”。旅行社有时迫于压力,极不情愿地退款,有些旅行社不愿退款,但又说不出理由。因此,是否必须退款成了旅行社的纠结所在。这样的“差价”到底是否需要退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看:
    首先,旅游者的感受。旅游者参加旅游时,面对同样的线路、同样的服务,本能地认为服务价格应当是一致的。而当自己交纳的旅游团款较高时,旅游者心理不平衡也可以理解。但可以理解,并不代表合理。只要旅游者稍作思考就能明白,在日常生活中,同样的产品、同样的服务,支付不同价格的现象比比皆是,只不过是旅游者在这些消费过程中没有比较的机会,不能发现而已。旅游者以此为由要求商家退还所谓的“差价”基本属于合情不合理。
    其次,同团不同价的原因。同团不同价存在于组团社组的团队中,散客拼团更是如此。让旅游者产生退款念头的原因,一方面是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因为旅行社的服务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旅行社可以根据经营状况确定服务价格;另一方面旅游者是计划经济的影响和简单的比较。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但整齐划一的计划经济影响仍在,许多旅游者,特别是老年旅游者本能地认为旅行社的价格应当一致,当同样产品和服务价格不一致时,旅游者就不能接受。同时,简单的比较直接促成纠纷的产生,可以说是比较惹的祸。
    再次,相关法律的规定。《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只要旅行社在旅游者报名参团时,明确地告知旅游价格和服务构成,旅行社的收费行为就不违法。至于旅行社如何定价、定价多少,旅行社可以自行确定。从法律规定看,只要旅行社的服务价格符合三个规定,第一,旅行社的收费没有高于广告价;第二,旅行社在收费时事先告知,明码标价;第三,旅行社的收费没有强迫旅游者。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旅行社就不必退换所谓的差价。如果旅行社愿意退还,那是旅行社自愿放弃收费的权利。
    第四,不能有年龄、职业的价格歧视。现在还是有一些旅行社,对于一些特殊群体要额外加价,如老年人参团,就要在广告价格外再收取费用,所谓收取老年费等。这是旅行社年龄歧视的具体表现,影单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查处。当然,如果旅行社给予老年旅游者特殊服务,旅行社可以与老年旅游者就服务费用进行协商,如为老年旅游者提供轮椅,只要双方协商,旅行社当然可以额外收费。
    第五,理想的模式。虽然只要旅行社的服务符合法律规定,旅行社就不必退还所谓的差价,但毕竟这样的现象给旅游者不舒服,也为投诉的产生埋下伏笔。因此,作为组团社,最为理想的收费方式,还是尽可能保持团队收费的一致性,尤其是组团社委托其他旅行社收客时,对于代理社的收费要适当控制,不能任由他们随意定价,防止价格差距过于悬殊。这既是收费问题,也是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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