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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游合同是诺成合同
发布日期:2015/4/9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851次
案例:游客通过电话向旅行社订购单项旅游服务,旅行社按照游客的要求,安排了相关服务。当旅行社告知游客服务已经落实,请游客来门市交纳服务时款项,游客以尚未准备充分为由,拒绝接收服务并付款,理由是旅游服务需要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而这次的服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服务合同不成立,所以也不行需要承担责任。旅行社对此答复不能接受,但也无可奈何。
诺诚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需要交付标的物的物的合同为实践合同。
     一、双方一经协商旅游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旅行社和游客就旅游服务达成协议,不论该协议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旅游合同即告成立。如果违反了协议,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对方的损失。而不像实践合同那样,双方达成协议后,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比如赠与合同,不仅需要双方达成赠与协议,还必须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方,否则即使双方达成了赠与协议,该合同也没有成立并生效。
当然,按照《旅游法》等旅游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出现,但这个规定仅仅是对于旅游合同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旅游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并不影响旅游合同的效力,只不过旅行社会因此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至于单向委托旅游合同更是如此,没有形式上的特别要求。
       二、旅游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成立旅游合同,这仅仅是形式上和程序上的规定。如果程序上有瑕疵,就意味着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协议尚未达成,或者该协议是受到胁迫的,或者该协议时受到欺骗的,没有体现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没有真正体现协商一致的原则。
       从实体层面说,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比如旅行社和游客不得约定,借出境旅游之名,行滞留偷渡之实,这样的旅游合同,就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又如,旅行社和游客约定,在境外参观成人秀节目,尽管这些节目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没有被禁止,但由于这些项目不符合我国法律和道德的规定,即使双方自愿,旅行社依然不可以提供这样的服务。如果旅行社和游客达成这样的协议,该协议自始无效。
    因此,游客的说法缺乏依据,游客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只要双方达成协议,不论该协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服务合同都成立。及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旅行社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但不影响旅游合同的成立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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