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游客在出团前和旅行社签订了自费项目的补偿协议。到了旅游目的地后,由于地陪对于旅游行程节奏掌控得不够理想,导致有些项目不能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地陪就告诉游客,自费项目取消一半,没有发生的费用全额退还,有些游客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地陪坚持取消,协商不成,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不论是《旅游法》出台前还是实施后,自费项目是包价旅游合同中绕不过去的话题之一。问题是,旅行社和游客经过协商达成自费项目,旅行社或者游客单方是否可以随意取消自费项目?是否可以单方随意取消自费项目,主要取决于自费项目的性质。
首先,自费项目与非自费项目的相同点。自费项目的产生在于协商一致,就是对原旅游合同的变更,成为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旅游合同权利义务的补充和完善,与旅游合同本质上是一致的。
其次,自费项目与非自费项目的不同点。自费项目和旅游合同内的服务项目的差异,在于游客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时间不同,前者是在旅游合同签订完毕后再付费,或者付给旅行社,或者付给领队导游,或者直接付给提供自费项目服务的企业;而后者的付费是在旅游合同签订的同时,游客直接将旅游费用交给组团旅行社。
再次,自费项目的取消不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旅行社取消自费项目的一个方式,就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处理,比如自费项目有10人参加,结果最后只有3个人参加,旅行社觉得无利可图,就采取上述原则,美其名曰尊重多数人意见。这是偷换概念的做法,每一位游客只能代表自己,即使是多数也不能强迫少数放弃自己的主张。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不适用于旅游活动中,因为每一个具体的游客,都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游客自己可以决定是否放弃权利,旅行社不能利用这个原则要求游客放弃旅游的权利。
第四,旅行社或者游客擅自取消自费项目应当承担责任。既然自费项目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付费方式和时间的不同,并不影响旅游合同的性质。因此,既然达成了自费项目的协议,旅行社和游客都得严格遵守,除了经过协商、或者突发事件(包括不可抗力等)导致自费项目不能实现,否则不论是旅行社还是游客,擅自取消自费项目,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