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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商品质量低劣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5/7/1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1283次
    李女士参加旅游团,在其他旅游者购物气氛的感染下,也积极加入到旅游购物中,先后购买了金器、玉石等贵重物品。一年后发现所购商品质量低劣,要求旅行社退货,旅行社以时间过长、商品质量没有坚定为由拒绝。李女士要求旅游主管部门给个说法。
与旅游商品价格高投诉一样,经常有旅游者为旅游商品质量而投诉。旅游者投诉商家所售商品假冒伪劣,要求旅行社赔偿或者退货。从法律角度看,旅游者要求旅行社退货的行为,事实上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问题
    首先,法律规定不明确。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对旅行社在旅游购物纠纷中承担的角色作出明确定位,也就是说,假如商家出售的商品属于假冒伪劣,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都没有规定。仅仅因为旅行社带领旅游者前往购物,就把假冒伪劣商品与旅行社联系在一起显失公平,除非旅行社与商家联手欺骗旅游者。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却有明确规定,商家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负有先行赔偿或者协助退货的义务。
    其次,假冒伪劣需要权威鉴定。一些旅游者经常会说,我的金器或者玉石是经过某专家或者老师傅看过,他们说是假的,所以要求旅行社退货。其实,单凭专业人士个人判断,很难得出权威的结论,这样的证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旅游者提出商品的质量有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否为假冒伪劣商品,应当由旅游者提供相应证据,即旅游者提供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来证明商品是否属于假冒伪劣,否则就是举证不能,旅游者将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再次,旅游者必须保存正规的购买凭证。旅游者购买商品,必须保留相关的购物凭证,以证明该商品的确从这家而不是另一家商家购买,购物凭证是旅游者和商家买卖合同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购物凭证,只要商家不认可,旅游者要求商家退货的理由就不成立。因此,旅游者要维权,首先必须保留购物凭证,而事实上有许多旅游者对此并不关注,甚至没有向商家索要购物凭证,导致维权时证据不足,在受理投诉中经常遇到此类旅游者,最后只能望洋兴叹。
    第四,购物凭证必须填写规范。旅游者向商家索要购物凭证,只是保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如果仅仅只有购物凭证,也不能完全解决维权的关键。旅游者不仅需要索要购物凭证,还必须要求商家完整清晰地填写购物凭证。有些商家出示的凭证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含糊其辞,比如只是填写“金器”、“玉石”、甚至是“工艺品”等。商品名称如此填写,对于旅游者的维权毫无意义,因为只要该商品是金器、玉石,旅游者就不能提出任何异议。所以,商品的品名、品质、等级都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否则对旅游者不利。
    第五,旅行社的注意事项。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旅行社的退货义务,但旅行社还是应当做好一些服务工作。同时,既然商家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确定,且由旅行社带入商场,旅行社仍然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旅行社有选择合法且信誉较好的商家的义务,如果旅行社和商家联手欺骗旅游者,旅行社就不仅仅需要承担退货的责任。旅行社还应当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商家的权利义务,约定如果商品质量低下,商家允许旅游者退货,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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