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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5/7/6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908次
      案例:吴先生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旅游,由于地接社的原因,预订的客房降低了标准,由四星级饭店降为三星级,吴先生等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按照欺诈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旅行社只愿意按照违约来赔偿,双方分歧大,最后诉诸于人民法院。
旅行社没有提供约定服务,或者提供的约定服务不完全,或者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周全,都可能引起旅游者权益受损,随之而来的就是向旅游者做出赔偿。那么,在赔偿过程中,组团社应当掌握哪些基本原则?
      第一,有损害就必须有赔偿。只要组团社没有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如漏游景点等;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旅游合同约定,如降低服务标准等;或者有侵权行为,如交通事故等,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的损失,就应当为旅游者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如果发生严重的人身伤害,只要责任方是旅行社,组团社社还可能要向旅游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有约定就必须有赔偿。如果旅游合同有约定在先,即使组团社的违约行为没有给旅游者造成损失,只要组团社有违约行为存在,就应当按照约定赔偿。因为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为前提,而违约行为是否给旅游者造成损失则在所不问,比如合同约定,组团社解除旅游合同就应当赔偿总团款的百分之十,如果组团社解除合同,即使旅游者没有损失,组团社仍然要支付违约金。
      第三,员工的承诺代表法人。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论是法人、计调还是导游领队,只要是旅行社的员工,在为旅游服务过程中向旅游者做出的承诺,等同于法人的承诺。不论是对于服务内容的承诺,还是对于赔偿数量的承诺,只要承诺了,就必须兑现。因为他们的承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
      第四,旅组团社承担直接损失。组团社只为旅游者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对于间接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行程延误半天,旅行社要承担的责任,是赔偿旅游者半天的误工费等相关损失,至于由于延误半天造成旅游者不能签订其他商业合同的损失,旅行社不必承担。
      第五,欺诈必须双倍赔偿。欺诈的前提是:旅行社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旅行社实施欺诈行为、旅游者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旅游者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旅行社的行为才构成欺诈,否则就是违约。如果构成欺诈,按照《消法》的规定,旅行社应当赔偿旅游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第六,不可抗力、突发事件免责要具体而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以自然灾害如恶劣天气而言,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但这样的自然灾害是否可以提前预见和避免成为关键,假如天气预报已经发出警报,旅行社能够采取而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任其影响旅游行程,这样的恶劣天气对于旅行社社而言不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不能免责。旅行社应对意外事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就不担责。
      第七,组团社不承担旅游者人为扩大的损失。最为典型的就是,当旅行社违约,旅游者要求赔偿,假如不能满足旅游者的赔偿要求,旅游者拒绝登机返程,导致机票作废、旅游者滞留费用。在这个纠纷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旅行社的违约关系,第二,由于旅游者滞留产生的旅游者违约关系。显然,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滞留费用应当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第八,侵权责任有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法律规定,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固然需要旅行社做出赔偿,但这些赔偿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对违约行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精神损害存在于侵权行为中,损害较轻的侵权行为,可以借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加以弥补,而只有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旅游者才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及其数额确定,通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九,组团社为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按照《旅游法》的规定,组团社必须为履行辅助人的所有过错行为负责。在旅游行程中,组团社不仅腰围自己的过错负责,还必须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负责,比如饭店的违约、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履行辅助人愿意承担责任固然可行,但如果履行辅助人不愿意承担责任,或者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都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总之一句话,在旅游服务全程中,组团社及其履行辅助人的过错,组团社应当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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