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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可以放弃对旅游者违约责任的追究吗?
发布日期:2015/7/13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1300次
    案例简介
    十一黄金周前夕,某旅行社和张先生、李先生两家各9人共18人签订了去云南的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各自进行准备工作。就在出团前两天,张先生家发生了车祸,死亡一人,受伤三人。张先生要求取消行程,解除旅游合同,并愿意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张先生家的不幸,旅行社没有收取张先生一家的违约金,全额返还旅游团款。由于张先生一家已经放弃了旅游行程,旅游团旅游人数不足,旅行社告知李先生取消旅游行程的原因,希望李先生也不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李先生则坚持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一、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案例分析
    (一)旅游合同不得随意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合同签订后,对旅行社旅游者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两性生殖旅游者都不得轻易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不论是旅行社,还是张先生、李先生的家人,都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妥善地履行合同,在获取权利的同时,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旅游合同可以解除;在不可抗力发生导致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比如长时间的冰雪天气,导致旅游行程被取消等,旅游合同也可以解除。除此之外,提出旅游合同解除的方当事人就属于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纯粹的法律上说,张先生的家庭变故,导致其部分家庭成员不能履行旅游合同,并不是约定或者法定的旅游合同解除条件。如果解除旅游合同,张先生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旅行社也有权利收取违约金,其行为并无不妥。当然,从纯粹的人情角度说,在这样特殊的情况下,旅行社还坚持要收取张先生家人的违约金,不合乎常理。所以,旅行社出于人道主义,放弃收取张先生家人的违约金,其行为值得称道。
  (三)旅行社应当向李先生支付违约金。旅行社放弃向张先生家人主张违约金的权利,是旅行社和张先生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旅行社坚持要求旅行社向他们支付违约金,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旅行社放弃收取张先生的违约金,并不必然导致李先生放弃向旅行社索要违约金的结果,虽然旅行社放弃索要旅行社违约金行为更符合社会大众观感,但我们也不能强行要求李先生放弃对旅行社违约责任的追究,如果李先生愿意放弃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则另当别论。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张先生、李先生已经向旅行社交纳了全额团款,旅行社也已经接受了团款,在旅行社和张先生、李先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张先生、李先生分别是旅游合同的债权人,而旅行社处于债务人的地位。法律规定,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具体而言,旅行社收取张先生的违约金是权利,放弃收取张先生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而义务则必须履行,具体而言,旅行社向李先生支付违约金是合同义务,是否收取违约金的权利在李先生手里,和旅行社无关。
    就违约事件而言,不论张先生家里发生了怎样的变故,不参加团队旅游就是违约行为,其性质不会因为张先生家的变故而改变。相对于张先生,旅行社是债权人,而相对李先生而言,旅行社是债务人。也就是说,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向张先生主张违约金是旅行社的合法权利,也是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旅行社愿意放弃违约金的追究,应得到尊重。同样,李先生主张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总之,旅行社可以放弃张先生的违约责任,但必须向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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