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吴先生等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旅游行程结束后,吴先生投诉地陪强迫他们参加购物和自费,要求旅行社按照《旅游法》的规定,退还购物和自费全部款项。旅行社则主张,购物和自费都是和吴先生等协商一致的结果,有吴先生等签字同意的补充协议为证,旅行社不能退还任何购物和自费的款项。最后吴先生等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购物和自费的款项。
二、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案例分析
1、补充协议的性质。所谓补充协议,就是经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协商,达成对于原有旅游合同有关约定事项的补充和完善的一致,这在旅游服务中司空见惯。具体到旅行社服务中,旅行社和游客可能就许多服务内容进行变更,达成新的服务约定,尤其是以旅行社和游客就旅游期间的购物和自费等事宜达成补充协议最为常见和典型。通常情况下,这样的补充协议,既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也符合《旅游法》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游客是否可以提出被迫签订补充协议的主张。游客是自己利益的最大捍卫者和保护着,当游客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当然可以提出异议,包括补充协议的被迫签订等。游客提出这样的异议,就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但这里有一点必须特别注意,主张被迫签订补充协议和游客反悔签订补充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后者是游客违反了不得反言原则,不值得提倡。这样的反悔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3、游客被迫签订补充协议的表现。在旅行社服务实务中,签订补充协议的确存在瑕疵的现象。具体而言,下列三个方面的情况时有发生:
第一,是游客在签署补充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有些旅行社为了得到游客的签名,以规避风险,用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请游客在空白的信笺纸上签名,游客也没有往签订补充协议方面考虑。等到游客签名完成后,在游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游客自愿参加购物和自费的内容纳入其中,形成了一份游客自愿参与购物和自费的补充协议。这样的补充协议的签订,就属于游客有重大误解的范畴。
第二,是游客受到了旅行社和导游领队的欺骗和胁迫。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通过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式,迫使游客签订补充协议。比如,导游告诉游客,如果不参加购物和自费,旅行社将不再提供服务,包括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异地他乡的游客不得不按照旅行社的安排,参与购物和自费等服务,服务品质会大幅下降,甚至遭受人身或者人格的损害。
第三,是旅行社的操作模式使然。一些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就明确,如果要参加该旅游团,游客就必须参加旅游购物和自费,且事先确定购物或者自费的数量,否则旅行社就拒绝游客参团旅游,尤其是一些所谓的特价团等。签订购物和自费的补充协议,是游客能够参团旅游的前提,否则就无法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不论以上何种情形的发生,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虽然游客和旅行社签订了有关购物和自费的补充协议,但都没有反映出游客的真实意思,这样的补充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4、强迫签订补充协议的举证责任应由游客承担。由于旅行社能够出示有旅行社签名确认的补充协议,至少在形式上符合旅行社和游客双方协商一致的要求。如果游客认为该补充协议为非他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举证责任。游客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补充协议非自愿,就不能推翻补充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也不能要求旅行社退还购物和自费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