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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去哪儿网发布成都中青旅468元旅游产品纠纷责任分析
发布日期:2015/8/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612次

 一、案例简介

日,有媒体报道,成都赵先生在去哪儿网站看到成都中青旅提供的468元成都赴清迈五天四夜游包价旅游线路,出团时间为9月30日,赵先生预订了该线路,并立即付款。赵先生提供的交易截图显示,通过提交订单、付款成功后,订单目前的状态是“等待消费”。第二天,旅行社电话通知赵先生退款,理由是行程取消,赵先生不接受旅行社的解释。赵先生上网查询,发现468元的线路已经下架,取而代之是4680元线路。媒体记者电话采访旅行社,旅行社的解释是,第一,价格录入错误,原本价格为4680元,少输了一个零;第二,9月30号成不了团。旅行社的回应是:赵先生下单后,仍然是处于“等待消费”状态,没有旅行社的验证,也不会生效。网站客服也认为,“等待消费”意味着还没有达成合同。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的取消订单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不论是价格输入错误,还是真的成不了团,旅行社取消了游客预订的旅游线路,都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旅行社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2、旅行社认为“等待销费”的状态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该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旅行社和网站的逻辑,虽然游客已经交纳了旅游团款,但由于目前尚处于“等待销费”的状态,该旅游合同实质上要么是不成立,要么是不生效。如果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不生效,就表明游客和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既然如此,旅行社可以随时退还游客的旅游团款,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要谈论旅游合同是否生效,必须先回答旅游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旅游合同是否成立,主要看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是否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两个阶段。如果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阶段,合同就成立,反之,则合同不成立。在通常情况下,旅游合同成立的同时,立即生效,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几种不生效条件,但在上述案例中,不存在合同不生效的条件。

旅行社在网站上发布旅游产品,并且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产品的组成,这样的旅游广告就具备了要约的性质,游客阅读并接受了旅行社的要约内容,按照要求支付了旅游团款,网站或者旅行社也已经接受的旅游团款的,按照上述《合同法》的规定,即使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只要游客支付了团款,网站或者旅行社接受了旅游团款,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如果旅行社坚持认为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就必须证明游客支付旅游团款的行为为要约,而不是承诺,或者证明合同不生效的事实客观存在。

因此,上述案例中,游客和旅行社之间不仅具备旅游合同关系,而且旅游合同已经生效。旅行社和网站以“等待销费”状态为由,拒绝承认旅游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的观点,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如果旅行社以《旅游法》要求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为由抗辩,依然不足以什么问题,因为《旅游法》关于旅游合同书面形式的规定,也是出于行政法的要求,并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

3、旅游价格输入失误是工作失误,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价格欺诈。旅行社在输入价格时,少输了一个零,价格由4680元变为468元,是旅行社的工作失误。旅行社因此单方要求解除旅游合同的行为,的确给游客出游带来困扰,但不能简单地认为旅行社价格欺诈。因为对于欺诈,法律上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只要旅行社承认工作失误,同时提供诸如本旅行社以及成都当地旅行社同样线路的价格,以证明468元五天四晚成都至清迈线路并不存在,从而推定旅行社是工作失误,而不具备欺诈的主观故意。当然,如果旅行社具有主观故意,则要按照《消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二的赔偿责任。

4、旅行社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就是旅行社按照事先的约定赔偿违约金,但有一点是明确的,违约金的赔偿必须是事先约定。第二种方式,就是游客来举证,由于旅行社的违约,给游客造成的实际损失,旅行社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如果旅行社愿意遵守承诺,按照468元的价格,继续为游客提供原有约定的服务,法律也不禁止,而且在生活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当然,如果是这样的操作,纠纷也不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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