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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分支机构违规应由旅行社法人担责
发布日期:2015/8/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851次

  一、案例简介

  旅行社与其设立的门市部书面约定权利义务:经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同时,门市部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门市部损害游客权益,造成的后果由门市部全权负责,旅行社法人概不负责。当门市部与游客的服务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时,游客找到旅行社负责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旅行社负责人以有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游客不能接受负责人的解释。

  二、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和分支机构的关系。旅行社出于拓展业务的需要,在本地或者异地设立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都不具备法人资质,不存在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仅仅是以旅行社的名义对外经营和收客。所以,旅行社在获得分支机构给其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必须为分支机构工作失误承担不利后果。

  2、旅行社可以和分支机构约定权利义务。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涉及到对分支机构管理的方方面面,旅行社和分支机构约定权利义务,就是强化对分支机构管理的表现之一。旅行社当然可以和分支机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于分支机构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和矛盾设定处理规则,防止分支机构出现超范围经营、降低服务品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3、旅行社和分支机构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旅行社虽然可以和分支机构约定权利义务、经营规则,以约束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但旅行社和分支机构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游客。因为在旅行社和分支机构的约定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旅行社和分支机构,旅行社是否和分支机构约定权利义务、约定了怎样的权利义务,游客在参团旅游时并不知情。所以,旅行社和分支机构的约定,不能约束游客的维权行为,旅行社也不能以事先和分支机构有约定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4、旅行社必须为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由于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质,民事责任的第一承担者为旅行社法人。旅行社法人以各种理由规避民事责任的承担,都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不过,在民事责任承担的实务中,分支机构和游客发生纠纷时,绝大多数时候,旅行社法人并不知晓,因为只要错在分支机构,且在分支机构的承受范围内,分支机构会与游客达成协议。尽管如此,分支机构向游客赔偿的行为,本质上仍然应当被认定是旅行社法人的行为。

  5、旅行社还必须为分支机构承担行政责任。旅行社除了应当为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民事责任外,假如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还必须为分支机构的行为负责。比如,分支机构代为旅行社收客,没有和游客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当然,如果旅行社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违法,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旅游主管部门也可以对分支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处罚可能涉及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则要由旅行社注册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

  总之,旅行社法人拒绝为分支机构承担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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