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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孕妇参加旅游拉肚子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5/8/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611次
     一、案例简介

  某生物公司组织员工60余人参加滨海旅游,由某位员工在旅行社的电子合同上签名。游客到达目的地当晚,被安排在酒店用餐。用餐结束后,部分游客到当地海鲜大排档品尝海鲜。第二天下午,到海鲜大排档就餐过的10几位游客先后出现拉肚子,被及时送医治疗。旅行社事后得知,其中一位怀孕三个月的孕妇也在其中,并被打了抗生素药剂。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二、法律法规

  1、《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2、《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案例分析

  1、单位代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在旅行社和单位组织出游时,签订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只有一人,签订合同的人员被视为单位的代表。最为理想的状态是,公司书面授权签订合同人员代表公司来签合同,即使没有书面授权,也可以从单位打款给旅行社、旅行社按照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游客接受了旅行社的服务等行为,来推定旅行社和单位存在合同关系。

  2、电子合同属于书面旅游合同形式中的一种。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组织包价旅游服务时,应当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否则旅行社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问题是,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电子合同为何性质。按照《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书面旅游合同包括纸质书面旅游合同和电子旅游合同。因此,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电子合同,符合《旅游法》关于书面合同形式的要求。

  3、旅行社是否应当为孕妇被打抗生素后果负责?要谈论旅行社是否需要为此担责,首先必须搞清孕妇参加旅游的义务、孕妇的民事行为能力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有义务向旅行社告知身体状况。孕妇作为游客中特殊群体,在旅游活动中理应得到旅行社更多的照顾和关怀,但前提是游客的事先告知;或者是游客的特殊性能够让人一目了然。但事实上游客既没有告知旅行社已经怀孕,同时怀孕三个月并不能让旅行社观察到。

  第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孕妇对于自己的怀孕最为清楚,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需要就医,应当有义务明确告知医生,因为每个人是自己权益最大的保护者。同时,该孕妇来自于生物公司,对于如何保护自己更具备专业知识。所以,孕妇在治疗期间不将怀孕告诉医生,至少在客观上是放任可能产生的损害发生。

  因此,直观地说,案例中孕妇的胎儿可能受到的损害,和旅行社没有关系,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最后证明拉肚子为食物中毒,且是旅行社安排的餐饮所致,旅行社要为游客食物中毒损失承担责任。

  4、最为棘手的是确定拉肚子的性质及食物来源。在滨海游活动中,游客拉肚子可能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游客的肠胃不适引起的拉肚子;第二种可能确是食物中毒。拉肚子情况主要发生在前往海鲜大排档的游客身上,没有品尝大排档海鲜的游客基本没有拉肚子现象,以此基本可以排除旅行社安排的餐饮存在问题。如果是这样,不论游客是拉肚子还是食物中毒,是游客和大排档之间的侵权纠纷,和旅行社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究竟是肠胃不适还是食物中毒,食物来源是否为旅行社安排的餐馆,应当由卫生部门的最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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