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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网络平台发布旅游产品责任分析
发布日期:2015/8/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655次
       一、案例简介


       某旅行社在某知名网站发布旅游产品,游客通过网络向旅行社预订了旅游线路,并支付了相应的旅游团款。行程结束后,游客认为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品质不符合约定,漏游了一个景点,住宿的饭店没有星级,游客要求旅行社和网络平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声称,平台仅仅提供了平台服务,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和执行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2、《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旅游服务产品分类。按照旅行社经营范围划分规定,目前旅行社可以从事包价旅游服务和代办旅游服务两大类服务,相对而言,前者经营范围较为复杂,后者较为单纯。旅行社包价旅游服务包括境内旅游服务、入境旅游服务、出境旅游服务、边境旅游服务和赴台旅游服务等业务。旅行社一经依法成立,就具备了境内旅游服务、入境旅游服务;出境旅游服务、边境旅游服务和赴台旅游服务则为特许经营服务,旅行社取得经营资质后,仍然需要经过审批,才可以经营这些旅游服务业务。包价旅游业务是旅行社的专属业务,不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经营包价旅游业务。当前较为流行的自由行服务,由于其经营模式和包价旅游服务相同,大多也属于包价旅游服务范畴。


      2、非旅行社旅游服务产品分类。在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中,代办旅游服务业务为其业务之一。同时,由于代办服务业务并不是旅行社的专属业务,只要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不论是旅行社还是相关的服务经营者,都可以根据已经许可的经营资质,为游客代办旅游服务业务,比如旅行社可以为游客代办购买交通客票、预订客房等,其他服务公司也可以为游客办理同样的业务。


      3、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网络平台在为企业提供旅游服务平台时,必须履行下列注意义务:


       第一,审查企业经营资质。对于发布包价旅游业务的企业,要审查其是否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果企业不具备上述经营资质,就不得发布包价旅游服务业务信息。


       第二,对于经营特殊包价旅游业务的特别审查。如果旅行社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出境旅游服务、边境旅游服务和赴台旅游服务等业务,网络平台必须对该旅行社是否具备这些业务的经营范围进行特别审查。因为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该旅行社就可以经营上述业务。


       第三,对于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即使具备营业执照,也不得发布包价旅游服务业务信息。


       第四,对于非旅行社企业发布旅游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必须严格掌握一个原则,就是这些企业只可以发布为游客代办旅游服务的信息,不可以发布包价旅游服务业务,也不可以发布所谓的自由行服务信息,除非该企业能够证明自由行服务属于代办服务性质。


       第五,网络平台必须提供旅行社等企业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4、网络平台的责任承担。网络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两个部分:第一,网络平台属于履行注意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按照《消法》规定,网络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及其他企业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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