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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可以自行决定服务价格吗?
发布日期:2015/8/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712次
    一、案例简介

    某两家旅行社在组织海岛旅游时,由于该海岛淡旺季较为明显,旺季船票供应紧张,淡季游客很少,旅行社事先和航运公司签约,约定以年为单位向航运公司切位,然后向游客出售船票加酒店产品。有游客在夏季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海岛游服务时,通过酒店了解到,旅行社支付给酒店的费用为150元,而旅行社向其出售的酒店价格为450元,游客认为旅行社是暴利,应当退还差价,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1、《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可以自行决定服务价格。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旅行社的服务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旅行社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价格成本构成,自行决定服务价格。所以,旅行社为了组织团队服务的需求,事先和船运公司签约,向船运公司全年切位,然后制定价格,打包向游客出售,其行为就是在市场调节价范围内运作,符合法律规定。

    2、旅行社出售旅游服务,必须明码标价。旅行社和船运公司协商切位,和酒店协商价格,是旅行社的内部运作。旅行社对外出售海岛旅游服务,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必须在出售服务时,明确告知游客服务构成、档次、品质等,同时必须明确告知游客服务价格。服务价格不能含糊不清,也不能途中任意加价。

    3、旅游服务的达成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旅行社推出旅游服务时,在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必须和游客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在协商中达成有关服务线路、价格、出团时间等事项的一致,而不是强迫对方接受。在民法上,旅行社和游客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在整个民事服务中都必须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旅行社旅行社不能强迫游客接受旅游服务,游客也不得要求旅行社按照其单方意愿提供服务。

    4、旅行社组织海岛游是否存在所谓的暴利?在上述案例中,游客坚持旅行社的酒店服务存在暴利。按照百度百科的说法,所谓暴利,是指生产者、经营者获取超过合理利润幅度的行为。游客认为旅行社暴利,仅仅从其个人获得的信息看,当游客得知旅行社的酒店成本为150元,而销售价格为450元,游客心理不平衡可以理解,但游客的观点并不全面。因为旅行社和船运公司、酒店的合同约定为全年,旅行社指定服务价格的依据是全年的经营情况,全年海岛游客流量极不均衡,旅行社必须以全年的销售为统筹,以全年的经营状况作分析才较为客观。

    5、旅游主管部门不是所谓旅行社暴利行为的监管主体。我们姑且不论旅行社经营是否存在暴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监管主体为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在《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旅游行业法律法规中,除了极个别的规定外,较少涉及对于旅游服务价格的专门规定。换句话说,通常情况下,对于旅游服务价格的监管,其主体是物价主管部门,而不是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此类投诉,除了旅游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移交给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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