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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原合同与变更后合同不一致导游如何服务?
发布日期:2015/8/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944次
      一、案例简介

  旅行社组团前往黄山一日游,旅游合同中约定在黄山山上逗留时间为6小时。到达景点后,导游向游客介绍上黄山有两种途径,第一,按照原合同约定,徒步登山,比较费时费力;第二,改乘索道,速度快,但要自费索道费用。经过协商,团队中绝大部分游客选择乘坐索道,剩余5人坚持徒步登山。面对这样的局面,导游犯难了:是陪同徒步游客上山,还是和游客一道乘坐索道上山。导游作出任何选择也难两全,导游应当如何决断?

  二、法律规定

  1、《导游服务质量》规定,全陪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应自始至终参与旅游团(者)全旅程的活动,负责旅游团(者)移动中各环节的衔接,监督接待计划的实施,协调领队、地陪、司机等旅游接待人员的协作关系。

  2、《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3、《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三、案例分析

  1、旅游合同变更行为合法。上述案例中,旅游者到达目的地后,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绝大多数游客愿意乘坐索道,这样的合同变更为法律所许可。如果合同变更不是通过协商达成的,则另当别论。

  2、变更后的合同是原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如果全团所有游客都要求乘坐索道,就是对原合同有关徒步上山约定的彻底表更,导游的操作也就不存在难题。关键的问题是,少部分游客仍然坚持原合同的约定,这就涉及到变更后的合同和原合同的关系。总体来说,由于旅游合同的变更基本上是部分服务环节的变更,原合同和变更后合同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哪个合同更为重要的问题。

  3、导游首先应当尊重原合同的约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按照上述法律和标准的规定,导游必须参加游客全旅程的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换句话说,导游执行的旅游行程安排,就是原合同的旅游行程安排,而少数坚持徒步上山游客的行程安排,恰恰是原合同的行程安排。既然如此,导游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就是遵守原合同的旅游行程安排,随同少数游客徒步上山也就顺理成章了。

  假如导游没有陪同少数游客徒步上山,而是乘坐索道上山,实质上就是对原合同的违反,损害了徒步上山游客的权益。如果导游要乘坐索道上山,必须征得少数游客的同意。征得少数游客的同意,等同于和少数游客就原合同的导游服务做出了变更,少数游客放弃了徒步上山中的导游服务。

  4、导游必须保护多数游客权益而乘坐索道的观点是否合理。一些旅行社和导游认为,因为乘坐索道的为绝大多数游客,旅行社应当首先照顾好大多数游客,该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在旅游服务中,所有游客的权益必须得到同等的保护,保护游客权益的基础是旅游合同,不存在是大多数还是少数的问题。因为每一个个体游客的权益都具有独立性,每一个个体游客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当得到平等的服务权利。其次,有旅行社和导游主张,保护大多数游客的权益,符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本身没有错,但用错了领域,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并不适用于民事权利分配中。

  5、导游必须陪同少数游客徒步上山是出于安全的考虑。由于徒步上山时间较长,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于游客的身心都是较大的考验,游客需要得到更多的照顾和服务,旅行社和导游对于游客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了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导游也必须陪同少数游客徒步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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