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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欺诈的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5/8/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565次
       一、案例简介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的境内旅游,合同约定住宿在二星级酒店,到了旅游目的地后旅行社并没有给旅游者提供二星级酒店住宿,而是入住在招待所。旅游行程结束后,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按照欺诈承担责任,旅行社只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经过核实,该旅游目的地没有二星级酒店,旅行社辩称事先并不知情是否有二星级酒店。

  二、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的抗辩理由成立吗?答案是否定的。旅行社作为一个专业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应当对旅游目的地情况有了解,即使事先不知道,也应当通过地接社掌握目的地服务基础设施。只要旅行社事先向旅游者做出服务承诺,就可以推定旅行社能够为旅游者提供该项服务。如果像旅行社所称那样,事先不知情旅游目的地没有二星级酒店,就承诺旅游者要住二星级酒店,恰好符合欺诈的特征,即旅行社具有虚构事实的故意。

  2、旅行社的欺诈赔偿的基数是全额团款还是就事论事?旅行社被认定为欺诈的前提下,如何赔偿权益受损的旅游者,具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旅行社必须按照全额旅游团款的三倍赔偿,理由是,上述《消法》已有明确规定。第二种观点,就是必须就事论事实施赔偿,即旅行社在哪一个环节出现欺诈,必须就哪一个环节的欺诈行为做出赔偿,而不是简单地套用《消法》的规定,对旅游者给予全额旅游团款的赔偿。理由是,在通常情况下,旅游服务产品并不像一般的产品那样,比如电视机、手机等产品,是一个不可分割有机体,而旅游服务产品各个环节相对独立,并不是一个不可拆分的有机体,比如住宿存在欺诈,虽然也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但并不必然损害其他服务环节,比如餐饮、游览的品质。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3、支付欺诈赔偿时是否需要剔除已经发生的费用?旅游服务欺诈的赔偿,基本上是旅游者已经接受了旅行社的欺诈服务,旅游者对接受的服务提出异议后的结果。比如上述案例中旅游者认为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服务存在欺诈,虽然旅行社的欺诈行为可以被认定,但旅游者已经接受了住宿服务,旅行社已经就此承担了住宿费用。所以,笔者以为,在处理上述案例欺诈纠纷中,旅行社应当赔偿的数额为,旅游目的地二星级酒店房价减去旅游者住宿的酒店差价的三倍。由于当地没有二星级酒店,只能参考周边县市二星级酒店的房价来处理,差价三倍差价仍然不足的500元的,旅行社应当赔偿旅游者500元。如果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和周边二星级酒店没有差价,旅行社仍然必须赔偿旅游者500元。

  没有按照全额团款的三倍赔偿,主要理由是,《合同法》第112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权益受损方不得从维权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即不得从中赚钱。这是民事法律中的补偿性原则,既然旅游者已经接受了住宿服务,享受了旅游的权利,旅行社也为此支付了费用,已经支付的费用理应在欺诈赔偿中被剔除。

  4、如果旅游者事先知道旅行社有欺诈,是否可以按照欺诈规定获得赔偿?答案是否定的。事先知道旅行社有欺诈行为,仍然放任欺诈行为的继续,即所谓的的“知假买假”,旅行社的行为固然可恶,但在纠纷处理中,不可以按照欺诈的规定进行赔偿,而是按照旅行社违约进行赔偿,否则对旅行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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