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游客!请您登陆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质监公告  
 热点资讯排行
免费旅游信息发… (7-19)
中国旅游联盟2… (9-20)
热烈祝贺中国旅… (6-19)
中国旅游联盟网… (7-19)
中国旅游诚信宣言 (7-21)
烟台市导游服务… (12-28)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第五届全国旅游… (12-26)
第十七届全国旅… (10-31)
更多>>
 
  关键字:
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中东呼吸综合症引起游客取消行程损失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5/8/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611次
    一、案例简介

  最近,韩国出现的中东呼吸综合症(MERS),引起了我国出境游客的恐慌,游客纷纷要求取消旅游行程,并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已经交纳的旅游费用。旅行社以实际费用已经产生为由,要扣除部分旅游费用。双方僵持不下,转而陆续向旅游主管部门求助,要求究竟是游客还是旅行社的主张合理。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三、案例分析

    1、中东呼吸综合症(MERS)的性质。从现有的资料夹看,中东呼吸综合症是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呼吸道疾病,如果该疾病出现大面积传染,就可能演变为公共卫生事件。到目前为止,我国外交部门、旅游部门、卫生部门都没有对此发出旅游预警和警告,提醒或者禁止我国公民前往韩国旅游。由此可以推定,中东呼吸综合症尚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2、游客取消旅游行程的性质。鉴于对2003年非典可怕的记忆,游客对于前往韩国感到担忧、焦虑,直至取消旅游行程的行为完全可以理解。但从法律层面上说,游客有签订旅游合同的自由,也有取消旅游行程的自由。即使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游客也可以取消旅游行程。游客取消旅游行程,实质上就是单方解除了旅游合同,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游客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既然游客单方解除了旅游合同,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体而言,单方解除旅游合同后,游客可以按照两种方式来承担责任:第一种方式,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来承担责任。只要旅游合同或者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有口头约定,一方解除旅游合同,就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方式,就是按照旅行社实际损失来承担责任。旅行社为安排本次旅游活动,已经实际支付的费用,由游客来承担。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旅行社的实际损失,差额部分由游客补足。

    4、证明旅游合同关系的存在至关重要。有些游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因为《旅游法》要求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我们必须清楚,书面合同仅仅是形式上的要求,只要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或者游客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用,旅行社接受的,都能够证明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合同关系的存在。只要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发生违约行为后,就必须按照规定承担责任。简单地强调书面形式,不探究合同关系的实质,就不能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旅行社必须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如果有书面旅游合同的约定,游客单方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就可以直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书面旅游合同没有对此有明确约定,或者双方尚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行社要求游客承担实际损失时,旅行社必须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损失的确存在。而不能一味地强调损失的存在。如果旅行社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即使旅行社真的有损失发生,也不能要求游客承担。

关闭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版权所有©中国旅游联盟网, Copyright 2006-2008 
电话:4000161890 传真:4007085198转6813888(全国免长途) 联系管理员:web@cnta.net
地址:烟台市芝罘岛东路35号 QQ:156994168 MSN:dfcy@hotmail.com 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2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