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游客到旅行社报名参团,旅行社给游客提供了一份参考行程,并且告诉游客,最终行程在机场会发给大家,以机场发放的旅游行程单为准。到达机场后,导游把行程单发给每一位游客,游客对照新旧行程单后发现,行程单的内容不一致,拒绝签字确认。鉴于人已在机场,游客只得继续行程。行程结束后,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赔偿。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2、《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案例分析
1、旅游行程单发放的截止时间。根据上述《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发放给游客的旅游行程单的截止时间为行程开始前,即旅行社可以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团队集合地发放行程单。但这样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旅游行程单只能在出团前发放,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使在游客报名时,就发放旅游行程单也可以。
2、旅游行程单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旅游行程单发放给旅游者,并不天然具备法律效力,旅游行程单具备法律效力,至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旅游行程单内容合乎法律规定和我国道德要求,违反者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二,旅游行程单必须由旅行社和游客签字确认,没有双方的签字确认,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废纸一张。
3、旅游行程单内容不一致的处理。在旅行社实际操作中,旅行社经常会发放几次旅游行程单,比如在游客报名时发放参考行程单,在出团前还会给游客发放行程单。很多时候两份甚至多份行程单的内容并不一致,正如上述案例汇总描述的那样。旅游行程单内容不一致,有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在两份旅游行程单中,一份由旅行社和游客签字确认,另一份没有签字确认。不论旅游行程单中的旅游服务内容是否一致,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旅游行程单内容为准,旅行社按照该行程单的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游客要求旅行社按照没有签订确认的行程单提供服务的主张,不应当得到支持。
(2)在两份旅游行程单中,均没有旅行社和游客的签字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份旅游行程单的内容不一致,按照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有利于游客的解释,比如一份行程单中有安排饮料服务,另一份行程单中没有这样的安排,在实际行程中没有提供饮料服务,游客提出异议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旅行社承担没有提供饮料服务的违约责任。
(3)在两份旅游行程单中,均有旅行社和游客的签字确认。可以参照上述第二种处理方式处理,作出有利于游客的解释。
总之,旅游行程单是旅游合同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旅行社和游客权利义务的主要载体,只有得到旅行社和游客的双方确认的旅游行程单,才能真正成为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被相关法律所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