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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是否可以要求旅游者签订合同后不得换人?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478次
     一、案例简介

  旅游者张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火车专列旅游团,就在出团前1天,由于张先生家中遭遇变故,无法按照约定出团,要求其表弟代替参加旅游团。旅行社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旅游合同签订后就不得换人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旅行社被张先生投诉至旅游主管部门。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旅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三、案例分析

      1、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旅游合同关系中,只要参加到旅游行程中接受旅行社的服务,是旅游者签订后的旅游权利。即使按照双方的约定,旅游者的团款尚未全额交付,旅游者参加旅游的权利不受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旅游者是债权人,旅行社是债务人。

      2、旅游者转让旅游权利程序简单。作为债权人,如果要转让旅游权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需要通知作为债务人的旅行社就可以,不需要征求旅行社的同意与否。因为有《合同法》的规定在先,旅行社不可以采取约定的方式,限制旅游者转让自己权利。即使旅行社作出如此约定,旅游者也可以不受其约束。

      3、旅游者换人旅游的基本要求。对于《合同法》债权转让的规定,在《旅游法》中得到了细化,明确了操作流程。简单地说,在旅游债权转让中,旅行社要掌握两个基本原则:

    (1)旅游者可以要求临时换人参加旅游。这是法律赋予旅游者的基本权利,否则有限制旅游者人身权的嫌疑。因为不能换人,就意味着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无论如何必须无条件参加旅游团,要么就是单方解除旅游合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上述法律规定已经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2)旅游者临时换人旅游能否成功取决于具体情况。旅游者可以临时换人参加旅游,并不绝对意味着换人旅游的权利转让一定能够实现。由于旅游团出团线路的远近限制、临近出团时间的限制、产生额外费用是否由谁承担、证照能否办理等因素的制约,临时换人旅游可能出现下列几种情况:

第一,短途旅游,火车专列等对于证照要求不高的旅游行程,替换的旅游者和原旅游者性别相同,在此情况下,旅游者临时换人旅游,没有任何障碍,对于旅游者和旅行社都没有任何损失,旅行社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旅游者换人旅游。

      第二,短途旅游,火车专列等对于证照要求不高的旅游行程,替换的旅游者和原旅游者性别不同,如果就此产生单房差,旅游者应当承担单房差,因为虽然旅游者有换人旅游的权利,但不能因为换热旅游给旅行社造成额外损失。但实务中双方往往为此起争执,换人旅游并不顺利。

      第三、境内长线旅游换人旅游旅游者要承受损失。如果旅行社已经预订了机票,旅游者换人旅游,原来预订的机票不能退换,就必须另外购买机票,机票款应当由旅游者承担;如果出现性别不一致,还可能产生单房差,也需要旅游者来承担。

      第四,出境旅游换人旅游有较大的障碍。旅游者报名参团出境旅游,如果旅行社已经进入实质的操作阶段,尤其是旅行社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旅游者临时换人旅游的愿望基本难以实现,因为临时办理护照、签证需要漫长的时间,旅游者还需要为此承担很高的机票款,还可能需要再承担单房差。

      总之,旅行社约定旅游者签订合同后不得换人旅游的约定是错误的,但旅游者以债权人随意可以转让旅游权利的观点也存在不足。转让旅游权利不得被剥夺,但最终是否能够实现权利的转让,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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