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长假,云南导游由于游客购物达不到预期辱骂游客的视频曝光,舆论再次哗然。近年来,导游领队辱骂游客的新闻不断被曝光,不论在境内还是在境外的旅游服务中,尤其是在旅游节假日期间。每当此类事件发生,媒体总是一哄而上,对于导游领队的行为口诛笔伐,主管部门随之而动。时过境迁,事件逐渐被淡忘,等到下一轮同类事件重演,后续的舆论和监管再度重演。在这一现象背后,隐藏着许多耐人寻味的话题:
一、导游领队辱骂游客行为错误
导游领队的职责是接受了旅行社的委派,为游客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这是《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服务质量》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为游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游客友善是最为基本的出发点。导游领队辱骂游客,不论游客行为是否有过错,导游领队这样的行为肯定是错误的,无需做更多的论证。
二、旅行社要为导游领队的行为负责
这里所谓的旅行社要为导游领队的行为负责,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导游辱骂游客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民事的和行政的),除了作为当事人的导游领队自己承担外,旅行社也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第二,导致导游领队辱骂游客的背后的原因,是旅行社把经营风险直接转嫁给了导游领队。只要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发生导游领队辱骂游客事件,通常情况下是低价团,导游领队处于经营活动的中末端,在接受旅行社委派的同时,已经为接待该旅游团队付出了很大的经济成本。某种程度上说,导游领队上团之时,就是负债经营的开始。
三、旅行社某些经营模式是罪魁祸首
这里之所以用了“某些经营模式”作限定,只是想特别强调,不能简单地全盘否定旅行社的经营模式。这里所谓说的某些经营模式,主要特征是指旅行社以奇低的价格组织旅游者,事先没有将旅游服务内容对游客做出明确说明,地接社将接待费用转嫁给导游领队,导游领队通过游客参加购物和自费获得利润的经营模式。
事实上,只要看看这样的经营模式,就知道这样的经营模式,最后就是一个字,“赌”,从组团社到地接社到导游领队,就是赌游客能够按照旅行社的预想参加购物和自费。参加这样的旅游团队,导游领队背负的经营压力上团服务,游客的服务品质可想而知。
四、主管部门的监管没有抓住重点
在历次的旅游市场整治中,旅游主管部门都要高举治理“零负团费”或者“不合理低价”的大旗,雷声很大,有无雨点心知肚明。笔者的基本观点是,旅游服务价格是市场调节价,应当由旅游企业按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在通常情况下,只要做到明码标价,旅游企业的收费就是合理的。管理部门要对价格监管,主要是监管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而不是对价格的具体制定行为进行监管,至于旅游企业愿意让利给游客,有何不可?同时,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就合理吗?这和计划经济有什么区别。如果旅游企业涉嫌垄断,大可移交给工商主管部门监管。
旅游主管部门要监管的重点不应当是价格,而是旅游广告的发布、旅游合同的签订和旅游合同的履行。具体而言,旅游主管部门查处旅游广告发布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有没有欺骗游客。旅行社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有没有向旅游者解释说明服务内容,有没有温馨提示游客注意事项,有没有引导文明旅游;是否签订购物和自费另纸合同,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为书面形式、合同内容是否完备。旅行社在履行和同时,是否有强迫购物和强迫自费行为,是否妥善安排没有参加购物和自费的游客。如果旅行社没有做好上述服务工作,或者假借低价组织游客,然后强迫游街购物和自费,达不到目的就辱骂游客,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旅游法》等规定,对旅行社、直接责任人、导游领队实施行政处罚。
五、少数游客贪图便宜是重要的推手
有什么样的需求,就有什么样的市场,旅行社之所以会推出低价产品,和一些游客的需要密不可分。在现实中,总是有一批游客,参加旅游团的唯一标准就是价格,只要哪家旅行社价格更低,就毫不犹豫地参加,在报名阶段,对于旅游话题的签订,服务品质并不十分在意。这样的市场需求,往往会助长旅行社的价格恶性竞争。
六、以主管部门监管思路的调整促使旅游服务模式的改变
通过上述原因的分析就不难得出结论,云南的这个导游行为固然可恶,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对于我国整体的旅游市场而言,光靠救火式的管理不能解决旅游市场监管中的顽疾。最为重要的是必须调整监管思路,以监管思路的调整,督促带动旅行社经营模式的改变,以诚信的模式(不论价格高还是低)为游客提供服务,同时引导游客能够理性地看待旅游价格,以通常的生活常识来判断旅游价格的合理性。
总之,旅游市场的培育与完善,需要旅游企业、游客和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简单的批评和指责固然可以棒喝,但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