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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再论旅游公共交通责任的承担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600次
    一、案例简介

  据媒体报道,2013106日凌晨2点,国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STARMARIANS航空公司一架从天宁岛飞往塞班岛、航程约15分钟的7座小飞机,起飞后不久坠落。机上除飞行员外6名乘客全部是中国游客,故造成24伤的悲剧,其中3名来自浙江。遇难者张小姐的父母状告杭州某旅行社,要求索赔女儿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31多万元。

  二、案例分析

      1、张小姐的不幸罹难,对于张小姐的家人,尤其是父母的伤害和打击不言而喻,但涉及到旅行社的责任承担,还得归于理性的分析。

      2、死者家属起诉杭州旅行社的现实考虑:基于跨境诉讼艰难的事实,死者家属坚持起诉杭州的旅行社,因为他们也尝试过向失事飞机所在的航空公司发起索赔诉讼,但是发现美国的诉讼过程非常复杂,而且要花费的时间至少三五年。这样的诉讼令家属实在难以承受。

      3、死者家属起诉杭州旅行社的法律考虑:死者家属认为,失事小飞机是一种观光服务,不属于公共交通。当地居民往返天宁岛和塞班岛之间,基本都坐轮船,小飞机机票较贵,一般外地游客才会选择。所以,失事小飞机并非公共交通,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观光和旅游服务。

      4、死者家属的现实考虑可以理解,跨国漫长的诉讼程序与高昂的诉讼费用,是一般家庭所难以承受的,而且每一次的收集证据、指控和开庭,对于家属都是一种折磨。选择对组团社的诉讼是理想的途径。死者家属的法律考虑,本人认为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撑。

      5、有关公共交通的法律规定。《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如果是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做出选择,既可以要求侵权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是公共交通的经营者,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的义务仅仅是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6、死者家属的观点是否正确。笔者以为,仅仅因为当地居民往返天宁岛和塞班岛之间,基本都坐轮船,小飞机机票较贵,一般外地游客才会选择。由此得出失事小飞机并非公共交通,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观光和旅游服务的结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理由如下:

    (1)所谓公共交通,就是指对不特定人员开放的交通工具,只要乘坐人持有相应证件,支付费用,不论本地人还是外地人,都可以乘坐该交通工具,和票价是贵还是便宜没有关系,和当地人是否选择乘坐也没有关系。仅仅以当地人的选择为判断是否为公共交通显然不妥。

    (2)如果小飞机设备落后,存在安全隐患,则是航空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另一个概念,死者家属可以直接起诉航空公司。当然,如果死者家属能够证明,旅行社明知该小飞机不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为旅游者安排这样的飞机,旅行社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死者家属的境遇令人同情,但认为小飞机不是公共交通,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律规定。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做好相关协助工作,并应当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

作者:浙江省旅游局黄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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