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旅行社和旅游者在旅游主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赔偿或者补偿协议后,旅行社或者旅游者事后对于协议结果不满意,拒绝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或者拒绝接受赔偿、旅行社或者旅游者的行为有点那个如何认定?旅游主管部门对此是否有监管权?
二、分析
1、赔偿或补偿协议的性质。赔偿或补偿协议,是在旅游主管部门的主持下,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就服务质量、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纠纷处理达成的和解协议。该协议本质上是合同。表面上看,该合同和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合同似乎有些不同,但实质上是一样的。传统意义上的合同,确定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比如旅游者的权利主要是旅游,义务主要是付款义务,旅行社的权利是获得团款,义务是提供服务等,而赔偿或补偿协议依然是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过权利是旅游者应当得到多少赔偿或补偿,义务是旅行社应当给旅游者多少赔偿或补偿,形态上有所变化而已。
2、赔偿或补偿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既然赔偿或补偿协议是一种合同的形式,当然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既然赔偿或补偿协议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当然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但问题是,假如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签订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反悔,另一方当事人该如何处理。赔偿或补偿协议对于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协议本身不具备强制力。
3、赔偿或补偿协议签订后,假如旅游者觉得其受损权益没有得到完全弥补,拒绝接受旅行社的赔偿或者补偿,旅行社只能和其再次协商,但不能强制旅游者接受赔偿或补偿协议。在旅游者提供新的损失证据之前,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拒绝进行再次调解和协商,请旅游者向有关部门甚至是法院寻求帮助。
4、赔偿或补偿协议达成后,假如是旅游者拒绝履行协议义务。这里需要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如果是达成的赔偿协议,旅游主管部门必须要求旅行社无条件履行赔偿义务,旅行社拒绝赔偿,旅游主管部门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动用旅行社质保金,弥补旅游者的损失。因为赔偿额度的确定,来源于旅行社的过错,旅游主管部门必须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如果达成的协议是补偿,由于旅行社在服务中不存在原则问题,但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不能上纲上线,旅游主管部门对于旅行社的反悔,不能强制要求旅行社履行补偿义务。
5、虽然法律没有绝对禁止协议签订后必须无条件履行,现实中协议签订后反悔不少,甚至可以说这种现象比比皆是,但不论是旅行社还是旅游者,在旅游服务和旅游纠纷处理中,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不论该协议是赔偿协议,还是补偿协议,都是旅行社和旅游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必须严格遵守。随意反悔,不仅不诚信,也增加社会成本。
作者:浙江省旅游局黄恢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