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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包价旅游合同与代办旅游合同内涵辨析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112次
      到目前为止,学界尚未对于旅游合同进行过明确的分类,根据业界的实务操作,可以把旅游合同大致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两大类,前者由明确的法律规定,后者的命名尚不明确。

     一、包价旅游合同。《旅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旅行社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判断是否为包价旅游合同,主要要看三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行程由旅行社事先安排,旅游者没有选择余地,比如旅行社安排的线路是早班机出发,晚班机返回,而旅游者想晚班机出发,早班机返回飞机,这样的话,旅游者就不能参加旅游行程。第二个要素,两项以上服务。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在两项以上,多则不限。第三,旅游者以总价支付,即旅游者一次性支付旅游线路的价格,而不是分次支付。至于自费和购物则不在此列。

     包价旅游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要素,如果其中一个或者两个要素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即使合同形式上好像是包价旅游合同,究其实质也不属于包价旅游合同范畴,而应当归入代办旅游合同的范畴。

     二、代办旅游合同。关于代办旅游合同,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概念,根据《旅游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将旅游者委托旅行社办理具体旅游服务事务的合同,统一归纳为代办旅游合同。随着旅游者个性化服务需求的增长,此类旅游合同的应用也日益广泛,广受关注。

     《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旅行社的代办旅游业务大概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单纯的代订服务。比如旅游者委托旅行社为其代订旅游服务六要素中一个或者两个甚至更多的服务要素,如代订机票、门票、酒店等。第二类是较为复杂的设计线路等服务。比如旅游者根据自己的需求,不理会旅行社已有的线路设计,要求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特殊兴趣,为其设计安排旅游行程。第一类服务归属于代办旅游合同较好理解,第二类服务从表面上看,和包价旅游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仍然有着本质的区别。

      代办旅游服务与包价旅游服务的区别,不在于外在的形式,而在于内在的操作模式,用一个不是很恰当的比喻来说明两者的区别。包价旅游服务就好比是厨师烧好了菜,旅游者只能直接决定吃还是不吃,对于菜肴没有选择余地,提供给旅游者何种菜肴的决定权在旅行社;而代办旅游服务就类似于旅游者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点菜,然后由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口味来烹饪,享用何种菜肴的决定权在旅游者。因此,旅游主管部门判断是包价旅游合同还是代办旅游合同,主要看旅游行程的设计者是旅游者还是旅行社,旅游行程的设计者为旅行社,就是包价旅游合同,设计者为旅游者,就是代办旅游合同,而不是简单地以服务时两项以上还是两项以下作为判断标准。

      三、自由行旅游合同。之所以单独列出自由行旅游合同的概念,原因在于自由行旅游合同的形式在旅行社十分流行。其实,仔细推敲当前旅行社在积极推行的自由行旅游合同,我们就会发现,究其实质,自由行旅游合同和包价旅游合同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质,操作模式也完全一致,都是旅行社事先安排好旅游行程,旅行社提供机票加酒店等两项服务。

      如果说目前的自由行旅游合同和包价旅游合同有区别,仅仅是旅行社提供服务项目数量上的不同,自由行旅游合同服务项目较之包价旅游合同少,但旅行社事先安排行程的性质没变,只是形式上有所变化,自由行旅游合同是小包价旅游合同,是瘦身版的包价旅游合同,因此,自由行旅游合同仍然属于包价旅游合同范畴。在这里单列自由行旅游合同的目的,并不是想说明自由行旅游合同是一类独立的旅游合同形式,而只是想加以特别说明其具有的包价旅游合同性质。因此,旅游主管部门在对目前旅行社推广的自由行旅游合同监管时,必须以包价旅游合同相同的标准和手段加以监管。

      当然,旅行社在提供自由行旅游服务时,如果能够按照代办旅游合同服务模式操作,航班和酒店完全由旅游者自行决定,旅行社仅仅是为旅游者指定的要素提供相应的服务,包价性质的自由行旅游合同就转变为代办性质的自由行旅游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行旅游合同归类到打包旅游合同范畴。

     总之,对于旅游合同的分类,可以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两大类来划分。自由行旅游合同根据其不同的操作模式,要么纳入包价旅游合同范畴,要么归纳为代办旅游合同,没有真正意义上独立的自由行旅游合同。

      四、辨析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不同含义,主要的目的是在分清不同旅游合同含义的同时,希望业界能够按照旅游合同的性质,认清两种旅游合同所引起的不同的法律后果。包价旅游合同的责任是全方位的,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有过错,就必须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害负全责;旅行社对代办旅游合同责任的承担则轻得多,只要对旅游者委托事务操作失误负责,就事论事地承担责任,而不是责任的全部。

作者:浙江省旅游局黄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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