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旅行社借助某网站销售旅游线路,张先生在某网络平台看中某条旅游线路,经过咨询决定参加该线路。张先生按照网站的要求,将旅游团款直接支付给网站,网站也出具了注明为“旅游费”的发票。后因旅行社的原因取消旅游行程,网站及时将信息传达给张先生,张先生要求网站承担违约责任。网站认为张先生应当直接向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而不是向它主张权利;旅行社则认为既没有和张先生签订旅游合同,也没有收取张先生的旅游团款,和张先生没有合同关系,也拒不承担违约责任。张先生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
二、分析
1、在上述案例中,张先生要获得违约救济,首先必须理顺旅游合同关系。
(1)纠纷的基本事实是:张先生向网站交纳旅游团款,网站收取了旅游团款,且出具了发票是旅游合同一方当事人;旅行社是旅游线路的发布者和实际操作者,但和张先生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交易关系。
(2)判断旅游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基本依据。判断旅游合同是否成立,基本上从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是否签订旅游合同。《旅游法》和《旅行社》都要求,旅行社在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时,必须和游客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包括纸质的包价旅游合同和电子的包价旅游合同)。如果有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就清楚地表明了和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为旅游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但在上述纠纷中没有书面包价旅游合同。
第二,主要的权利义务是否实现和履行。在旅行社服务中,对于游客而言,最为重要的合同义务是交纳旅游团款,旅行社最为重要的合同权利是收取旅游团款。如果最为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现和履行,表明支付团款和收取团款之间的的当事人为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该合同关系成立。这个观点可以从法律规定汇总得到印证。《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此,张先生向网站支付了旅游团款,网站收取了旅游团款,重要的凭证就旅游发票,尽管郑先生和网站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网站擅自解除旅游合同,没有按照约定为郑先生提供服务,网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这个纠纷的处理中,网站事实上是替旅行社背了黑锅,网站向张先生赔偿后,可以向提供线路的旅行社主张权利。除此之外,网站在经营中是否能够规避类似旅游纠纷带来的风险,也是值得网络平台的思考。笔者向此类网站提出两个建议:
(1)网络平台应当和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针对上述旅游纠纷发生后,消除游客主张权利的障碍,由旅行社直接面对游客,而不是经过网络平台的处理,然后再向旅行社要求弥补损失。因为对于旅游纠纷的处理,旅行社比网络平台有更为丰富的经验,更为重要的是,此类纠纷的主体本来就是旅行社和游客,而非网络平台。
(2)更为重要的是,网络平台在向游客提供发票时,必须明确注明“为某旅行社代收旅游团款”的字样。这样的注解表明,网络平台仅仅是旅游团款的代收人,真正收取旅游团款的是旅行社,让游客清楚地知道网络平台和旅行社之间的代理关系,打通了游客和旅行社之间连接。
通常情况下,网络平台不说明代理人的身份,网络平台收取旅游团款后就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但只要能够说明身份,就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仅仅是代理而已。正如我们在银行购买了长途车票,如果长途客车班次被取消,我们不会向银行追究责任,而是向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主张赔偿权利,是同样一个道理。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按照此项规定,网络平台作为受托人,即使和游客签订了合同,只要网络平台向游客告知网络平台和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关系,网络平台和游客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也直接约束旅行社和游客,与网络平台没有直接的关系,更何况在实务操作中,网络平台并不会和游客直接签订旅游合同。可见,网络平台在代旅行社向游客收取旅游团款时,明确说明和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关系何等重要。
作者:浙江省旅游局黄恢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