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游客王先生到旅行社报名参团巴厘岛旅游,除了王先生本人外,他还为另外两位游客报名参加同一个团,给旅行社门市部写下全权代表另外两位游客报名,但没有出示另外两位游客的委托书,也承诺三人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旅游。旅游合同签订完毕,旅游费用由王先生一并交纳。旅游团队经香港转机飞赴巴厘岛。在机场提取行李过程中,其中一位游客突然倒地,口吐白沫,虽经抢救也未能挽回生命。丧事处理完毕后,家属以旅行社没有得到死者生前的委托,就签订了旅游合同为由,认为旅行社存在过错,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
二、案例分析
1、按照旅行社规范操作,游客代表其他游客参团报名并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应当要求代理人出示游客本人的委托书,没有游客本人的委托,就和代理人签订旅游合同,只要旅游合同签订规范,只要不发生任何纠纷,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旅游主管部门也不会追究旅行社的责任。
2、签订旅游合同的目的,在于事先能够明确还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旅行社而言,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是确保全面提供约定的服务,法定义务是保障游客人身财产不受不法侵害。前者为严格责任,后者为过错责任。从法定义务角度出发,判断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就要看旅行社、地接社已经履行辅助人在服务中是否存在过失,存在过失组团旅行社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过失,旅行社就不承担责任。
3、在上述案例中,出现了游客本人死亡的突发事件,不论责任在谁,通常情况下死者家属一定会和旅行社论理,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就事论事,虽然旅游行程已经开始,但游客的死亡发生在提取行李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当中,旅行社不存在任何过失,对于游客的突然死亡当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4、如果说要承担责任,我个人比较倾向于作为代理人的王先生,是否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作为代理人,应当为代理事务负责,王先生大包大揽地替他人签订旅游合同,且表明被代理的游客身体适合旅游。如果王先生有所隐瞒,就存在过失,如果王先生实际上不知情,而想当然地填写三人身体都适合旅游,也存在过失。
5、王先生为他人代理签订旅游合同,是否可以认为是表见代理,也是值得探讨的话题。《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王先生代表其他游客来签订旅游合同,在正常情况下,旅行社当然有理由相信王先生已经接受了其他游客的委托,具有代理交款和签订旅游合同的权限。更为关键的是,另外两位游客也参加了旅游团,前后比对,也能够证明王先生代理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死亡游客生前的意愿。
6、按照《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当游客在旅游途中发生人身权益受损事件时,旅行社要在第一时间实施救助,具体体现为向有关部门求助,比如向医疗部门求助,积极送医,降低游客人生损害程度。在这个过程中,不论损害时游客自身原因还是其他原因,旅行社都必须履行救助这个法定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发生游客人生损害时间时,旅行社除了及时救助外,导游(领队)还要及时取证,写出情况说明,请在场游客、有关人员予以证明。
7、在这个纠纷的处理中,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责当然必须履行。首先是民事责任的处理,如果死者家属有投诉,旅游主管部门要受理,但总的原则是,如果家属仅仅就合同签订不规范与游客死亡之间提出索赔,这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当然,如果在不谈责任的前提下,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旅行社予以死者家属一定数量的补偿,毕竟死者是随团旅游,而且旅行社从组团服务中是可以获利的。其次是行政责任的处理。旅游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进行梳理,看看旅行社的经营是否存在行政违规行为,比如旅游合同签订是否完备,如果旅游合同有缺项,就必须按照《旅行社条例》第55条规定实施处罚,即使死者家属没有提及旅行社的行政违法,旅游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主动介入,防止被死者家属状告旅游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
8、同时,这个案例对于旅行社和旅游主管部门都有启发:对于旅行社而言,要重视合同意识,在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要有规范的操作流程,不仅要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还要做到签订旅游合同程序符合规范,比如代表签订合同时,代理人能够出示委托书;未成人游客参团也要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等。对于旅游主管部门而言,强化旅游市场监管,要从合同抓起,要主动介入旅游市场的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
作者:浙江省旅游局黄恢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