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某旅行社来电咨询:该旅行社做韩国专线游,行程结束后,代理社代表游客提出,旅游行程中地接社擅自增加了购物店,但又提不出确凿的证据,旅行社认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承认有增加购物店的情形,但要反击代理社又感觉到无从下手,进退两难。
二、案例分析
1、游客认为旅行社增加购物店,旅行社表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没有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投诉的实质是:旅游者主张旅游合同发生了变更,比如合同约定提供总计五项服务,而旅行社实际提供了六项服务,即在原有基础上,旅行社增加了一项购物服务,旅游合同内容发生了变更;旅行社则主张旅游合同没有发生变更,两者的观点截然相反。
在此情况下,主要是涉及到究竟由谁举证的问题。如果举证责任在游客,游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旅行社增加了购物店,游客承担不利后果;如果由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只要旅行社不能证明没有增加购物店,那么旅行社要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的分摊成为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由于游客主张旅行社增加了购物店,也就是游客主张合同关系已经发生变更,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与原订合同内容不一致,所以有关旅行社是否增加购物店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游客自行承担。如果游客仅仅提出主张,而不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游客的赔偿主张不应当得到支持。
2、从表面上看,该案例中投诉内容,似乎与游客投诉旅行社强迫购物有某些相似之处。我们已经多次强调过,如果游客主张旅行社强迫购物,举证责任由旅行社承担,旅行社不能举证购物是协商一致的结果,旅行社就要承担因为强迫购物带来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虽然投诉都是围绕着购物展开,但只要仔细分析,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游客主张旅行社擅自增加了购物店,旅行社主张没有擅自增加购物店,争议的焦点在是否有擅自增加的问题上;而游客主张旅行社强迫购物,隐含着一个前提,就是旅行社的确有组织游客参加合同之外的购物服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增加购物服务是强迫的,还是双方协商的。所以,两者看上去有类似,都是围绕着购物展开,但区别还是很明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这里所称的强迫购物,实际上是指旅行社强迫游客前往购物店购物的行为,即旅行社擅自要求游客参加购物,而不是指在购物过程中,旅行社强迫游客购买某些具体商品。
总之,游客主张旅行社增加购物店,是否增加购物店的举证责任在游客;游客主张旅行社强迫购物,是否强迫购物的举证责任则在旅行社。
作者:浙江省旅游局黄恢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