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旅游者季先生参加旅游团旅游,支付的旅游团款为3000元,而在同一团队中,有一个旅游者的旅游团款只支付了1500元,线路和服务完全相同。季先生向该旅游者打听缘由,该旅游者的解释是购买了旅游“尾单”,得到了实惠。季先生想要知道,《旅游法》不是禁止低价竞争吗?旅行社处理“尾单”合理吗?
一、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二、案例分析
(一)何为“尾单”。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所谓“尾单”,是指因生产量过大(超出客户要求数量)或海关原因剩余、滞留的部分,以及生产环节中出现轻微瑕疵部分的统称。服务行业尾单,主要是指存在于服务行业的尾单,典型代表如:酒店尾单、旅游尾单、度假尾单等服务行业的尾单,因商家提供的服务能力是固定的,其付出的成本与卖出的服务数量没有太大的关系,每多卖出一份服务,其利润就能增长一份,故服务行业尾单与一般正常购买的服务没有任何异样,不存在区别,只是销售价格会比原有价格降低。
(二)旅行社是否可以出售“尾单”。由于“尾单”是旅行社退出正常旅游线路后,在出团前仍然没有销售完毕的产品,旅行社为了尽可能在同一团队中获得更多利润,将尚未出售的产品以较低的价格向旅游者推销,即使“尾单”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是旅行社灵活处理即将到期产品的策略,而不是低价倾销,既不违反《旅游法》,也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三)旅行社不得假借“尾单”之名出售线路。“尾单”线路价格普遍低于市场价,对于旅游者扩大有较大的吸引力,而且旅行社处理“尾单”也不违法,旅行社是否可以假借“尾单”之名,行低价竞争之实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果旅行社仅仅看中“尾单”的营销形式,把正常的旅游线路都包装成“尾单”产品,会收到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主管部门的查处。
(四)如何判断是“尾单”,而不是低价竞争。如果旅行社退出的旅游线路,虽然冠以“尾单”的名义,而事实上是偷换概念,开展低价竞争。只要有关部门对具体的旅游产品价格构成进行检查,要求旅行社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旅游线路的价格是有利可图的,而不是产品一经推出,就已经是低于成本价了。旅行社能够给出充分的理由,再低的价格也属于合理,如果旅行社给不出合理的解释,旅行社的低价竞争就成立。
(五)“尾单”产品品质不能降低。旅行社出售“尾单”后,不能因为价格较低,给予购买“尾单”的旅游者以特殊待遇,提供的服务标准低于同团旅游者,不能在行程中要求购买“尾单”的旅游者额外消费。旅行社要确保购买“尾单”的旅游者得到同团旅游者同等的服务待遇。
(六)“尾单”处理成为常态可能带来的危害。“尾单”服务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旅行社的销售率,为旅行社获得利润的同时,也吊足了一些旅游者胃口。这些旅游者抓住旅行社经常有“尾单”出售的特点,总是在最后一刻下单,这样固然可以提高旅行社“尾单”的销售效率,但同时又可能降低正常的销售率。因此,“尾单”销售应当是旅行社销售的副产品,而不是主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