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某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港台旅游七日游,在台时间为5天,由于入台旅游配额的问题,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约定,入台证由旅游者以个人名义申请,旅行社做好协助工作。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在香港旅游期间,绝大部分旅游者的入台证顺利办出,少部分旅游者和领队的入台证由于配额的原因被拒绝了,获得入台证的旅游者继续台湾的行程,无入台证的旅游者随领队返回。到台湾旅游的旅游团,由于缺乏领队的带领,服务质量受到了影响,旅游者返回后,在要求旅行社赔偿的同时,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进行行政处罚,理由是旅行社没有委派领队随团,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
二、案例分析
1、出境旅游团是否需要委派领队。按照《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也就是说,旅游社组织出境旅游时,必须委派领队随团服务,这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必须按照规定履行。
2、案例中的旅行社是否已经安排领队。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旅行社已经为旅游团安排了领队,只是领队在前往台湾前,未能取得入台证而作罢,领队服务中断。这里就必须理解“安排领队”的含义。我们通常所说的安排领队,主要考察旅行社的主观上是否有安排领队的意愿,而不能一味以客观结果为标准。通过案例介绍,旅行社主观上是有安排领队的意愿,且也采取了行动。毫无疑问,旅行社已经安排了领队服务。台湾段行程没有领队服务,不是旅行社主观不愿,而是客观不能。
3、旅行社存在的服务过失。在本案中,旅行社存在的最大过失,是在旅游者的入台证尚未确认时,就开始了旅游团的行程,这是目前我国许多旅行社操作时存在的最大隐患和问题。入台证办理是否顺利,旅行社心中无数,而是过于自信,怀着侥幸的心理,想当然地认为入台证办理没有任何障碍。当入台证没有达到预期时,没有预案,缺乏应对。同时,由于旅游者在台时间为5天,旅行社是否应当继续为领队申请入台证,稍后赶上旅游团;旅游者从台湾返程时,旅行社是否应当派出领队,在香港迎接旅游者的返回,也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4、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旅行团在香港段安排了领队,如果不出现由于入台证办理受阻的事件,领队肯定随团参加台湾段的服务。虽然领队未能如约进入台湾提供服务,直接原因在于入台证,旅行社固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主观愿望并不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而在行政责任的追究中,必须考虑到行为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故意,如果行为实施者没有主观故意或者恶意,就不可以对行为实施者进行行政处罚。所以,对于案例中的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于法无据。
5、旅行社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旅游者退还未参加台湾游尚未发生的的旅游费用;第二,应当退还台湾段领队服务的服务费;第二,承担由于没有领队服务,导致旅游者权益损失的费用。比如由于没有领队服务,地接社导游强迫旅游者消费,只要旅游者提出,组团社就应当按照《旅游法》的规定,退还旅游者的消费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