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年4月9日 星期三 欢迎您,游客!请您登陆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质监公告  
 热点资讯排行
免费旅游信息发… (7-19)
中国旅游联盟2… (9-20)
热烈祝贺中国旅… (6-19)
中国旅游联盟网… (7-19)
中国旅游诚信宣言 (7-21)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烟台市导游服务… (12-28)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2018年国际… (5-15)
2019中国旅… (4-22)
更多>>
 
  关键字:
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之间签订的不可撤销担保函性质分析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154次
     某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收客,代理社组织了35名旅游者于731日至86日赴韩国旅游,团款按照约定已经支付给组团社,就在出团前两天,组团社要求代理社签署不可撤销担保函,主要内容就是要求代理社为旅游者按时返回所担保,否则将承担每人8万元的担保金。团队出境后,有两位旅游者滞留。组团社和代理社之间为了担保金支付问题发生纠纷,代理社被组团社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代理社向组团社赔偿16万元担保金。代理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旅行社是否可以收取担保金

  截至目前为止,组团社向代理社、组团社向旅游者、代理社向旅游者收取出境旅游担保金,是一个行业的惯例,是市场行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至于收取多少担保金,也没有特别的规定,需要双方协商后决定。旅行社是否可以收取担保金,法律并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担保金,只要事先告知,没有强迫,其行为就不违法。

  二、如何看待一审法院的判决

  如果从程序正义角度看,一审法院仅仅依据现有的组团社和代理社之间签订的不可撤销担保函,要求代理社承担每人8万元的担保金赔偿,也没有原则问题。因为从组团社和代理社签订不可撤销担保函的过程看,至少从表面上看,代理社当时没有提出异议,好像也没有被强迫的成分在内,而且,签订不可撤销担保函是行业内通行的做法。因此,要求代理社承担每人8万元的担保金合乎程序正义的要求。

  三、从实质正义上看一审法院的判决

  从理论上说,在一个公平的判决中,既要符合程序正义,也要符合实质正义,两者应当是合二为一的,但在实践中,当两者出现矛盾时,究竟如何取舍,就得取决于法律价值的判断。

  1、担保金的性质。担保金的性质,是违约金性质还是补偿金性质,这本身就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第一,如果担保金是违约金性质,组团社按照和代理社的约定,代理社组织的旅游者滞留不归,理所当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违约金有惩罚性的特点,即使没有实际损失的发生,守约方仍然可以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这样的话,组团社向代理社收取每人8万元的担保金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这里组团社收取了每人8万元的担保金,存在一个明显的障碍。即组团社收取的违约金过高,代理社可以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的数额。代理社这样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代理社能够证明,旅游者滞留韩国,会给韩国地接社造成人民币1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当地旅行社之间的担保金普遍为每人5万元,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如果从实质正义角度看,代理社承担的违约金,必须考虑上述因素来确定,应当在1万元到5万元之间。

  第二,如果担保金具有补偿性性质,结论就更加简单,代理社应当向组团社承担直接损失,而该损失应当由组团社举证。组团社举证的损失经过法院认可,就应当由代理社来承担。估计这个数额会远低于5万元。我个人比较倾向于担保金具有补充性性质,代理社应当就组团社的直接损失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实践中,假如单位或者个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最后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也仅仅担保的债务,而不是无限责任。代理社所要担保的债务,就是假如旅游者滞留在韩国组团社所要遭受的经济损失,归根到底担保的是组团社的经济损失,而不是担保旅游者滞留行为的本身。

  因此,代理社需要寻找一位好律师,不论从上述哪一个角度切入来说服二审法官,要么降低代理商违约金的承担,至多也就是参照定金来处理;要么按照组团社实际损失来赔偿,组团社举证实际损失的多少,然后由代理社来承担。

关闭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版权所有©中国旅游联盟网, Copyright 2006-2008 
电话:4000161890 传真:4007085198转6813888(全国免长途) 联系管理员:web@cnta.net
地址:烟台市芝罘岛东路35号 QQ:156994168 MSN:dfcy@hotmail.com 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2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