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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公共交通包含包机、专列等交通工具吗?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706次
   案例简介

先生参加的旅游团乘坐旅行社的包机出境旅游,整个行程的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丁先生等比较满意,就在丁先生等准备返程时,领队告诉他们,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包机被推迟六个小时,旅行社愿意在飞机起飞前再组织旅游者就近旅游。等到丁先生等赶到机场,再次推迟2个小时起飞,丁先生等到家已是凌晨5点多,疲惫不堪。丁先生等要求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旅行社是交通部门的原因造成飞机推迟起飞,旅行社没有责任,丁先生等不能接受旅行社的解释,继而投诉至旅游主管部门。

 一、 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2、《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案例分析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到《旅游法》,对于旅行社民事责任的承担都做出了相应的划分,减轻了旅行社部分责任,其中公共交通对于旅行社免责即为一例。但有些旅行社想当然地认为,旅行社的包机、专列也属于公共交通,这样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一)何谓公共交通。所谓公共交通,是向不特定人群开放的交通工具,只要有剩余交通票,不特定的人都可以购买该交通票,比如正常航班、高铁等交通工具,只要乘客凭借身份证明,都可以向民航、铁路售票处购买所需的机票或者火车票,对于购买交通客票的乘客,没有特别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公共交通。

(二)为什么包机、专列不属于公共交通。旅行社的包机或者专列,是旅行社事先通过约定,向民航、铁路等部门整体购买该交通工具的承运权,然后由旅行社再次向旅游者销售。假如不通过向旅行社报名参团旅游,普通公众是无法购买到这些客票,也不能乘坐这些交通工具。因此,旅行社的包机、专列等不属于公共交通范畴之内。

(三)《旅游法》关于公共交通免责的规定。考虑到公共交通对于旅行社而言具有不可控的特点,要求旅行社承担由公共交通造成旅游者损害的责任,显然超出了公平的范畴,所以《旅游法》予以明确的规定。比如旅游者托运的行李丢失或者损坏,赔偿主体在公共交通部门,比如民航,发现损害后,导游领队协助办理赔偿申请等,然后经常向交通部门询问赔偿情况。这样的操作模式,这在司法解释和《旅游法》出台前,是不可想象的,大大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压力和风险。

(四)公共交通造成旅游者时间延误的处理。旅游者参团旅游非常讲究时效性,时间延误就意味着旅游服务项目的减少或者压缩,直接损害旅游者的权益。由于公共交通的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延误,应当如如何承担责任。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8条已经作出了规定,公共交通造成旅游团队的行程延误,旅行社不可以被追究违约责任,只需要向旅游者退还未发生的费用。比如航班延误,导致北京长城杯取消,旅行社只需要退还景区门票、市内交通、导游服务费等费用,不需要再赔偿。

(五)旅行社包机、专列责任的承担。假如包机、专列出现违约,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把旅游者运送到旅游目的地,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对于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和旅游者而言,航空公司、铁路等属于旅游合同的第三人,第三人违约,要由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比如包机、专列的延误,旅行社不仅要向旅游者退还景点的相关费用,承担违约责任,还必须为延误的时间承担责任,然后可以向包机、专列所在公司追偿。

(六)与公共交通相比,旅行社组织包机、专列旅游,就有很大的风险,因为包机、专列往往不属于正常的航班和火车,而是有点类似于临时加班机和加班火车,和追偿航班、火车相比,包机、专列出发时间随时调整是常态,火车专列的停靠点也是经常调整,旅行社缺乏对于包机、专列强有力的控制力。这样的状况,对于旅游者而言打乱了旅游计划,无法游览预订的景点;而对于旅行社而言,往往是措手不及,随之而来的就是承担赔偿责任。

  总是,由于旅行社安排的包机不属于公共交通,丁先生等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旅行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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