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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游者是否可以成为文明旅游的践行者?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384次
案例简介

  某地旅游者到浙江北部地区旅游,该地区山清水秀,茂林修竹,盛产竹笋。旅游者到达旅游目的地后被美景所吸引。在游览过程中,旅游者看到竹林中有诱人的竹笋,四顾无人,就闯入竹园拔笋,被当地村民发现。村民要求旅游者赔偿1000元,旅游者认为被村民敲诈,双方为是否需要赔偿和赔偿额度的多少发生争执。旅游者把纠纷经过发到网络上,引起许多网民的围观,给当地政府施加了很大的压力。

  一、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2、《旅游法》第十四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案例分析

  文明旅游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共同参与和努力,缺一不可。从旅游者层面看,至少应当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旅游者需要调整团队旅游理念。旅游者参加团队旅游,交纳旅游团款是旅游者最为基本的义务,除此之外,旅游者还有很多配合的义务,诸如按照导游领队的要求前往景区游览等,旅游者普遍存在错误的概念,就是只要交了旅游团款,旅游者就可以按照自己主观愿望为所欲为,旅游者怎么做都有理,都不过分,这是对旅游者权利含义的误解。事实上,旅游者参加团队旅游,需要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调整好观念,为旅游活动做好准备。

(二)旅游者必须不断学习相关知识。对旅游者而言,旅游目的地的的民俗风情是陌生的,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是陌生的,尽管现在旅游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旅游目的地的情况,但毕竟旅游目的地是个陌生的地方。因此,为了旅游活动能够顺利开展,旅游者必须加强学习,通过网络的学习,通过旅行社和导游领队的告知内容来学习。如果旅游者不强化旅游目的地有关知识的学习,就可能给旅游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害。

三)旅游者言行要符合旅游目的地的规范。旅游者很多言行,在居住地习以为常,见惯不怪,也许不涉及是否文明的话题,但到了旅游目的地,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有些行为在旅游目的地居民看来是无法容忍的,比如国人在公共场所大声讲话,有些国家就认为是不文明。这种现象说明,有很多时候不存在对与错,而是是否与当地习惯相吻合的问题。因此,旅游者要牢记一条,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是文明旅游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

四)旅游者要积极配合旅游行程。旅游活动一定是旅游者和旅游企业密切配合下完成的,旅游者的配合是完成旅游活动的基础,旅行社对于旅游者提出的要求,诸如几点出发、几点吃饭等,是旅行社应尽的服务管理,而不是行政管理;旅游者应当按照旅行社的通知,积极配合,保持旅游团队行为的整齐划一,否则旅游行程就无法顺利开展。当然,配合旅游行程,不等于要求旅游者接受强迫消费,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五)旅游者不人为扩大损失。不人为扩大损失,主要是指旅游者要理性维权,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来。旅游者认为旅游企业损害其权益,提出任何赔偿都可以理解,但能否实现赔偿要求,则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旅游者不能因为赔偿要求不能达成,就采取拒绝返程等手段,迫使旅游企业屈服。人为扩大损失;或者是由于旅行社疏忽,导致漏游了旅游景点,旅游者就要求按照欺诈标准赔偿,或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些行为是旅游者经常采取的维权手段,也是旅游者不文明旅游的特征。

  总之,旅游者不仅可以成为文明旅游的践行者,而且也应当成为文明旅游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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