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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都应由旅行社负责吗?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307次
案例简介

  傅先生参加旅游团,在旅游景点内的一个商场内,对一件玉石工艺品发生兴趣,后经与店主讨价还价后,以5000元成交。返程后交由当地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是为普通石头,不是美玉。傅先生把工艺品交给旅行社,要求旅行社退还5000元货款,理由是他参加了旅游团,旅行社就必须为他的购物行为负责,而且《旅游法》也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傅先生的理解是否正确?提出退还全额购物费用的主张是否有法律的支持?

  一、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2、《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案例分析

(一)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分类。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是否购物、购物多少,都是旅游者的自由,是旅游者个人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在旅游行程中的购物,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过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后安排的购物。在这类旅游购物中,如果程序和服务不到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要为此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第二类是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或者游览过程的购物活动,这类购物活动和旅行社的安排就没有直接的关系。不能因为随团旅游,也不能因为《旅游法》明确了购物责任,旅游者就要求旅行社承担有关购物的所有的责任。

(二)旅行社安排购物要协商。旅行社安排旅游购物,必须和旅游者协商,并且旅游购物不得被纳入旅游行程中,而是以另纸合同形式出现,签订旅游购物合同应当在旅游合同签订完毕之后,到旅游行程结束之前。核心是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购物,就违反了上述《旅游法》的规定。

(三)旅行社安排购物必须诚信。旅行社的诚信,首先体现在安排购物商场必须由合法资质,在工商部门注册备案。其次是旅游商场商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不出售假冒伪商品。再次是商场经营人员不虚假宣传,不误导旅游者购物。至于商品的价格,只要符合明码标价原则,可以由购物商场自行定价,不做强行规定。

(四)旅行社强迫购物的后果。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民事责任方面看,只要有强迫购物,旅行社必须无条件退还旅游者的购物费用;从行政责任方面看,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五)旅游者在哪些场合购物和旅行社无关。总的原则是,只要不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后安排的购物商场,旅游者的购物和旅行社就没有关系。比如旅游者在高速服务区的购物就和旅行社无关,因为服务区的商场并不针对特定的旅游团,而是针对所有途径的乘客;比如旅游者在餐馆内或者餐馆附近的商场购物,和旅行社也无关;比如旅游者在景区内的商场购物,和旅行社没有关系;再比如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的百货公司或者超市购物,和旅行社也没有关系。

 在这些购物活动中,由于购物行为完全由旅游者自己主导,并不是《旅游法》三十五条中所涵盖的旅游购物。只要导游在旅游者购物时不存在误导和欺骗的行为,旅游者认为这些商场的商品价格高,或者质量差,要求旅行社退还购物费用,都缺乏法律依据,即使要求旅行社协助退货,旅行社也可以委婉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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