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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护照出错旅行社能够鼓动旅游者出境吗?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968次
案例简介

  某旅行社组织47名旅游者赴港澳游,该团领队在机场核对旅游者证件时,发现旅游者张女士证件实为同一城市另一女旅游者的证件,除了姓名外,照片和出生时间都与本人不符。领队非但没有及时劝阻张女士取消行程,反而告诉张女士,香港海关审查不严,只要稍微装扮就可以顺利入境,并安排张女士购买假发等。张女士在通海时被香港移民局查获,以涉嫌“持非本人有效证件企图入境罪”被拘禁20余天后,香港法庭开庭审理。法庭认为,旅游者张女士持他人证件过境违反了香港法律,但由于她本人不存在不良动机,不构成犯罪,予以当庭释放。张女士返回后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民事赔偿。

  一、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例分析

  (一)在这起纠纷中,旅行社的过错同样明显。旅行社的过错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没有提前核对旅游者证件。在旅游者证件的办理和核对过程中,旅行社对证件的审核至少有几个步骤,首先是要递交准确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这里讲的审核是程序性的审核,对于旅游这个人信息内容的审核是初步的,因为旅行社没有能力对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核能力。其次是在旅游者签证(签注)办理完毕后,对签证(签注)有效性进行核对。再次,就是领队在证件移交过程中对证件的立即审核,而不是等到机场码头时再核对。

  2、发现旅游者证件有误时,必须立即停止旅游者的行程。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出入境,都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利用假冒证件出入境,作为旅行社领队这样的专业人士,对此应该心知肚明。所以,解除和旅游者的旅游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旅行社最好的选择。

  3、旅行社领队惧怕承担赔偿责任,不仅没有劝阻旅游者取消旅游行程,反而是盲目鼓动旅游者继续旅游行程,还帮助旅游者乔装打扮,试图蒙混过关,更是错上加错,直接导致旅游者被香港拘禁20余天,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当说,旅行社对于旅游者被香港拘禁20余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旅游者本身是否存在错误。旅游者证件出错,责任在旅行社,尤其是在旅行社鼓动其继续行程时,旅游者是否一味听从旅行社的摆布,而缺乏自己应有的主见呢?在旅游服务中,旅游者经常以参加旅游团为由,不问青红皂白,不问是非曲直,只要有任何损害发生,都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这样的观点是否站得住脚,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旅行社固然需要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服务,但旅游者接受服务时,必须要有自己的是非判断,不能把所有的责任推给旅行社。因为旅游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对于假扮其他旅游者出入境,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是被禁止的,更何况旅游者张女士还是教师,理应比一般旅游者更具辨别是非的能力,因此张女士自身的过失不言自明。

  (三)旅游者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出境旅游原本令人期待,给人带来愉悦和放松,但是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让张女士失去人生自由,并遭受精神折磨,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造成张女士严重精神损害,张女士当然可以向旅行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除此之外,张女士还可以向旅行社主张误工费等损失赔偿。经过法院判决,张女士大部分赔偿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样的判决,对于旅行社是深刻教训,对于旅游者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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