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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赠送旅游保险是否存在经营风险?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480次
 一、案例

  旅行社销售人员向季先生推销旅游线路时,承诺向季先生免费赠送旅游保险,季先生很乐意参加了旅游团。在旅游行程中,季先生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脚踝受伤,旅行社立即送季先生到医院就医,并启动旅游意外保险程序。由于季先生的手术费、医疗费用高达6万多元,而旅行社赠送的意外保险只有3万元医疗保障。季先生要求旅行社全额支付医疗费,旅行社只愿意按照保险单承保额度支付,双方为了医疗费用的差额发生纠纷。

  二、分析

  旅行社赠送旅游保险,是一些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注意、提高促销效率的手段,在很多时候也会取得一定的效果,毕竟赠送总是令人神往。与此同时,旅行社所谓的赠送旅游保险,也给旅行社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

  1、所谓赠送保险的含义

  旅行社所谓的赠送保险,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旅行社向游客赠送责任保险;第二,旅行社向游客赠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两种赠送方式,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都存在一定的落差,应当引起旅行社的警惕。

  2、旅行社是否可以赠送责任保险。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险,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无条件办理责任保险,不存在赠送的问题。旅行社责任保险理赔的条件,是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给游客和导游领队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因此,旅行社所谓向游客赠送责任保险是一种错误宣传。

  3、旅行社是否可以赠送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 《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当然也包括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在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旅行社恰恰与游客没有保险利益关系。所以,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由游客自己本人或者有保险利益的人为其办理,旅行社擅自为游客投保或者赠送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无效。

  4、有关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除了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之外,旅行社还有义务提示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没有为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

  当然,旅行社的疑问是,我为游客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多年,从来没有出现过纠纷,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能够按约理赔,游客权益得到了保障,大家相安无事,各得其所,皆大欢喜,旅行社没有理由更改赠送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营模式。

  关键的问题是,如果出现上述案例中的纠纷,当先生的医疗费较大,且无处筹钱,先生肯定会指责旅行社没有事先告知有关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情况。先生的观点很简单,如果旅行社告知有关意外保险事项,他自己一定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就可以避免上述伤害发生后医疗费不够的情况。也许旅行社事先告知先生有关旅游保险的只是,他也不见得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但只要旅行社尽到了义务,先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医疗费支付就和旅行社无关。

  因此,在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中,旅行社在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同时,应当积极向游客推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游客的意外伤害理赔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而不是简单地向游客承诺免费赠送旅游保险。与此同时,旅行社代为投保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取得经营旅游保险代理资格,否则就涉嫌超范围经营,这在以前的经营中,一些旅行社就被工商部门处罚,有过惨痛的教训。

  总之,旅行社所谓的赠送旅游保险的促销手段,应当得到及时的纠正。因为一旦发生游客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就可能给旅行社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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