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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签证过期可以要求出境游补出境游吗?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080次
 案例简介

  某公司20名员工和旅行社组织签订旅游合同,前往新加坡、马来西亚和香港旅游,旅游团从上海准备出关时,边检人员发现旅游者的新加坡入境签证已经过期,旅游团被迫滞留在上海机场。领队向组团社报告情况,同时和旅游者协商,旅行社提出可以解除旅游合同,旅游者则要求,不论采取什么措施,都必须继续完成旅游行程。旅游者提出从广州出境,行程和原合同恰好相反(即此后被旅游者指责为“行程倒走”的原因所在),但更改后的行程服务档次和标准不变。经过旅行社的努力,两天后办好了签证,旅游团从广州出境,顺利完成了旅游行程,但行程比原计划延后两天。行程结束后,旅游者认为旅行社存在严重的质量违约,有欺诈行为,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其赔偿请求是:“出境游补出境游”,免费组织旅游者再次出境旅游,以补偿旅游者遭受的所有损失。

  一、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

(一)造成签证过期的原因。造成旅游者签证出错的原因,有几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旅行社向使领馆提供的材料有误,申请团队需要的签证日期出错,使领馆按照旅行社提供的材料要求给予签证。第二种可能,就是旅行社提供的材料准确,是使领馆的差错,导致签证日期有误。

(二)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首先应当明确,旅游团队行程受阻,旅行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签证过期,最后责任承担者应当是旅行社,因为旅行社有提供准确材料和审核签证的职责。既然旅行社没有履行审核职责,或者审核不严,旅行社就必须为此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三)旅行社是否存在欺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旅游者出境游团队未能按时出团,是旅行社的业务员工作疏忽所致,但不存在故意和恶意。旅行社也是到了机场边检处时,才知道签证过期,旅行社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旅游者不能按时出团,并没有给旅行社带来利益,相反给旅行社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

(四)所谓“行程倒走”是否应当指责合适。在确定旅行社违约的前提下,被旅游者指责的“行程倒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旅游团队出境受限时,旅行社提出解除旅游合同,旅游者坚持出境旅游行程,并和旅行社达成了调整行程的协议,所谓“行程倒走”完全是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结果。旅游行程变更后,服务标准和档次也没有受到影响,旅游者的权益也没有受到损失。同时,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等方式,当旅行社出现违约行为时,根据当时当地的具备的条件,可以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共同采取了补救措施,促成了旅游行程的完成,基本维护了旅游者的权益,应当得到肯定。

(五)“出境游补出境游”要求是否合适。民事纠纷的救济适用补偿性原则。旅行社的违约行为给旅游者造成了损失,要么根据违约金的约定进行赔偿,要么是旅游者来举证,旅行社的违约行为给旅游者造成了多大的损失,然后由旅行社作出赔偿。上述案例中,旅行社给旅游者造成的直接损失,是延后两天回国。延后两天回国,就要求旅行社再次组织出境游作为补偿,显然旅游者从中获得的利益,超出了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游者的主张不应当得到支持。同时,既然是双方协商后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旅游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合同变更可能带来的不便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总之,旅行社应当赔偿全团旅游者的两天误工费,并给与旅游者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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