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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使用合同文本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5/8/12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025次
案例简介

  韩先生到旅行社门市报名参团,门市业务员给韩先生提供了旅行社自制的合同文本,要求和韩先生签订旅游合同。由于韩先生对于旅行社业务较为熟悉,对于旅行社要求他签订自制旅游合同文本表示不解,坚持要求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为国家旅游局和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推荐文本。旅行社只有自制的旅游合同文本,韩先生最后虽然签订了旅行社自制的旅游合同文本,但心里一直犯嘀咕,电话想旅游主管部门咨询,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合适。

  一、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案例分析

  旅行社组团旅游,或者组织自由行旅游,或者为旅游者代办某项服务,归根到底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旅行社和旅游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在使用合同文本时,应当特别注意有关事宜。

(一)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这里所谓的旅游合同为包价旅游合同,包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至于其他旅游合同,如委托代办旅游合同是否需要是书面形式,法律没有做强制性规定,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解决。一些旅行社存在重口头形式,轻书面形式的倾向,尤其是在委托代办合同中,更是如此。等到处理纠纷阶段,旅行社才会意识到书面形式的重要性,为时已晚。

 (二)旅游合同的选择。正如案例中韩先生所说的那样,国家旅游局和工商总局的确制定了旅游合同文本,各省市旅游主管部门也制定旅游合同文本,但不论是哪个部门出台的旅游合同文本,都属于是推荐性旅游合同文本,都不具备强制性。换句话说,旅行社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主动权在旅行社。同时政府部门推荐旅游合同文本,和旅行社使用自制旅游合同文本并不矛盾,决定权在旅行社。虽然如此,我个人还是倾向,旅行社尽可能使用行政部门推荐的旅游合同文本,可以为旅行社解决很多后顾之忧。

 (三)旅游合同的内容必须公平和完备。由于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和旅游者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假如旅行社使用自制的旅游合同文本,旅行社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特别要注意旅游合同内容的公平性和完整性。从公平性角度说,就是旅游合同没有故意增加旅游者的义务,或者减少旅行社的义务,或者制定出限制旅游者权利的条款等。从完备性角度说,旅行社要根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把所有旅游权利义务都纳入旅游合同中,避免被旅游主管部门以内容缺项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四)旅游合同内容必须清晰。旅行社在约定内容时,喜欢使用一些较为模糊的语言,既有现有的一些服务难以量化,又有旅行社受限于业务能力,还有就是一些旅行社自认为不能把权利义务约定得太清楚,否则旅行社没有任何变通的余地。不论是何种原因,只要旅行社没有把服务要素定量化,最后总是对旅行社不利。因为只要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就会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这在《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中都有相似的规定,所以是明明白白服务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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