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旅行社组团赴到北方某著名景点旅游。在游览过程中一位旅游者要上洗手间,临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交由导游保管,由于导游的疏忽大意,竟然丢失了背包。旅游者声称她的背包内有现金5000元,还有身份证、信用卡等物。旅游者要求地陪赔偿共计人民币6000元,组团社也要求导游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全额赔偿。导游以旅游者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赔偿。组团社给地接社施加压力:假如导游不给旅游者全额赔偿,以后团队不再交给该地接社接待,旅游者这次的损失费用从直接从团款中扣除。在组团社和地接社的共同施压下,导游不得不屈从,按照旅游者的要求给予全额赔偿,但导游郁闷的心情难以平复。
一、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二、案例分析
(一)导游的过失显而易见。这是一起由保管合同引起的纠纷。旅游者将背包交给导游,导游接受了旅游者的背包,虽然没有书面承诺,也没有签订书面的保管合同,但以实际行动表明愿意为旅游者保管背包,按照法律的规定,旅游者和导游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既然如此,导游就有妥善保管背包的义务,不得使背包损坏或者灭失,并及时将背包交还给旅游者。显然,导游没有尽到保管人妥善保管背包的义务,地陪丢失旅游者背包的行为过失明显,导游应当承担因为丢失背包的所有损失
(二)导游应当如何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既然导游有过失,赔偿也是肯定的,但具体应当如何赔偿又是一件犯难的事。第一,导游必须赔偿旅游者的背包,虽然这个方案应当没有任何异议,但还是应当解决一个背包的价格和折旧的问题。背包的价格和使用年限应当由旅游者来提供证明。第二,导游是否必须承担旅游者声称的包内5000元现金的赔偿?如果导游要全额赔偿5000元现金,会遭遇两个难题:
1、旅游者如何证明包内的确有5000元现金,这个难题的证明几乎没有可能。包内是否有现金、有多少现金,只有旅游者自己知道,但由旅游者自己来证明,显然缺乏应有的说服力。对旅游者而言,携带多少现金本是个人隐私,旁人无从证明。
2、上述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现金、贵重物品的寄存保管,寄存人必须事先声明,且由保管人验收。按照这样的规定,对照上述案例的情形,旅游者把背包交给导游时,应当事先声明,并由导游验收5000元现金。从理论上说,旅游者并没有这样做,旅游者也存在过错,但从实务中看,如此操作不符合实际状况。因此,虽然导游丢失旅游者背包的事实不容怀疑,但旅游者希望得到6000元的赔偿依据并不充分。从法律角度说,导游最多全额赔偿旅游者购买背包的款项。
(三)导游应当吸取的教训。在这起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地陪愤愤不平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我们也无意指责旅游者动机不善。但导游应当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以导游的职责为核心,既要热情周到,又要把握分寸,既要让旅游者满意,又不能额外服务伤及自身,分内服务全力以赴,分外服务量力而行。
总之,迫于组团社和地接社的压力,导游违心地向旅游者赔偿6000元,平息了事态,但旅行社的做法值得商榷,对导游不公平,但导游也可以从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