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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邮轮旅游改道的国际惯例与现有法律规定的衔接<连载二>
发布日期:2015/9/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150次

九、邮轮改道纠纷产生的原因

1、两份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上文已经介绍,游客要参加邮轮旅游,必须选择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和邮轮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签订合同。这两份合同都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关系极为密切,但关键的问题是,两份合同的内容并不一致,最为典型的是在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的合同约定中,明确邮轮公司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以调整行程,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并没有这样的约定。原因是邮轮公司强势,旅行社则处于弱势地位,旅行社无法拒绝邮轮公司提出的条件,否则就不能得到邮轮公司的舱位。

2、不同时段的邮轮改道产生不同的纠纷。仔细探究就会发现,同样是在不可抗力影响之下,同样是改道,由于在不同时段发生改道,游客对于邮轮改道有不同的看法和需求:第一是旅游行程中,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改道,第二是行程出发前,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改道。相对而言,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游客对于在行程中的改道具有更多的宽容,而对于出团前的改道,往往会引起游客较多的反弹。因为总体来说,游客认为行程中的改道是难以避免,而出团前发生不可抗力,邮轮公司可以选择停航、延迟出团等方式,而不是简单地改变行程。游客认为邮轮公司是可以避免游客权益受损,但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只是一味确保邮轮公司自己的权益不受损。

3、消费理念存在差异。中外理念的差异,是造成邮轮改道产生纠纷的又一原因。在邮轮公司和许多国外游客看来,在邮轮上本身就是旅游,又是旅游目的地,并不十分在意邮轮在哪个港口停靠,因为在哪个港口停靠,并不会严重影响到参加邮轮旅游的目的。而在绝大多中国游客看来,邮轮旅游固然是可以享受邮轮本身带来的愉悦,但依然十分看重停靠的港口,可以踏上港口所在国旅游。

因为许多游客认为,旅游目的地和邮轮服务同等重要,我选择的是日本游,旅游目的地就是日本,而不是韩国,也不是台湾,如果不能抵达旅游目的地,邮轮服务再好,身心再愉悦,不能抵达约定的港口,并上岸旅游,旅游目的就损失了一大半,就是一大遗憾。所以,参加邮轮旅游的游客经常会说,我预订的是日本游,变为韩国游,而韩国我已经去过了,没有必要再去。由于邮轮公司的改道,我的旅游目的没有实现,得到赔偿也是理所当然。这就是中国游客的邮轮旅游需求。

这是两种理念的碰撞,不能简单地评价说哪种理念更好,更文明,更有文化。在笔者看来,两者都没有错,或者说两者都对,因为两者都是从各自的角度,对于邮轮旅游的理解,何错之有。解决理念的差异,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有个漫长的磨合过程。

十、纠纷处理几个关键点

1、邮轮公司首先必须举证他们所声称的国际惯例的确存在。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邮轮公司必须对于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以改变航线,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进行举证。不能简单地口头告知,这就是国际惯例。而且邮轮公司必须解释,出团前发生不可抗力,为什么不可以停航或者延期?为什么停航或者延期就不能成为国际惯例?国际惯例应当是公平的,充分考虑到多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而不仅仅为了经营者单方的利益,不顾消费者的利益。

2、在我国的国际贸易中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上文已经提及,这里讲的是可以,而非必须。即使邮轮公司能够举证他们所声称的国际惯例的确存在,也不能强迫中国游客接受,因为这样的国际惯例对于我国游客没有强制力。邮轮公司希望这样的国际惯例为我国游客接受,必须让我国游客对此有充分的了解,并自愿接受,而不是简单地以国际惯例为由,要求我国游客接受。

3、旅行社必须起到信息的告知作用。旅行社处在游客和邮轮公司之间的中间环节,起到的作用是桥梁和中介的作用,而且旅行社和游客是直接合同关系。纠纷起来后,邮轮公司可以以和游客没有合同关系为由,将游客一推了之,而旅行社和游客有合同关系,是游客权益受损责任的第一承担者。所以,旅行社从中的告知协调的作用和意义非同寻常。

4、邮轮改道费用需要重新计算和明示。邮轮有充分的理由,必须由日本游改道为韩国游,或者韩国游改道为台湾游,邮轮公司的经营成本一定是不一致的。邮轮公司不能只更改旅游行程,而对于旅游费用闭口不谈。邮轮公司必须列明更改行车前后交通费用等费用的明细,让游客明明白白消费。

5、建立游客退团的处理机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协商不成可以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旅行社或者邮轮公司不能简单地说不能退钱,或者由邮轮公司、旅行社单方说了算,而是提供相应的确凿证据,扣除必要的已经发生的费用,退还剩余费用,说服游客接受。

十一、邮轮旅游纠纷的根本解决

邮轮旅游在境外已经形成一些经营规模和规则,但对于我国政府、业界和游客来说,邮轮旅游是新业态,切实前途看好的新业态,但我们的各项准备,包括法律准备、政府准备、业界准备和游客准备都不足,需要有一个逐步的适应过程。虽然如此,笔者以为当务之急,是国家有关部门,诸如国家旅游局、国家交通部、国家海事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海关总署等,应当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际,召集在我国开展邮轮旅游业务的各大邮轮公司,确定在我国经营邮轮旅游业务的基本规则,并出台邮轮公司与旅行社、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邮轮旅游合作合同和包价旅游合同,从制度上、根源上规范邮轮公司在我国的经营行为,防止邮轮旅游纠纷的重复发生,妥善解决邮轮旅游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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