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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权利滥用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5/9/11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223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在旅游行程中,由于旅行社工作失误,导致到达旅游目的地后无法按时入境,经过旅行社的再三努力,旅游团比原计划推迟了三个小时入住酒店。从此刻开始,游客提出,由于旅行社的工作不力,给游客精神上和体力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必须向每人赔偿全额团款,否则就拒绝继续行程,旅行社无法接受。

  二、法律法规

  1、《旅游法》第十四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三、案例分析

  1、游客的权利和义务。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最大的权利,是获得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以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游客最大的义务,就是按照约定支付旅游团款,相关的附随义务有很多,积极配合旅行社的服务安排。在旅游服务中,一些游客或者出于不懂,或者有些假装不懂,在维护自己权利时,往往会滥用权利,或者无端扩大损失,或者无视团队合作精神,或者向旅游企业提出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赔偿要求。

  2、游客权利滥用类型。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旅游法》等法律规定,游客在旅游服务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否则就不当地损害了相关企业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在维权实践中,游客权利滥用有诸多类型,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类别:

  第一,游客不尊重旅游目的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和当地居民发生的一些冲突,不少时候是游客的行为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诸如擅自摘水果、挖笋、逃票等,当地居民要求游客赔偿,最后演变成肢体冲突。虽然导游领队有引导和说明的义务,但导游领队并没有强制游客的权力。游客不遵守导游领队的事先引导,肆意妄为,就是权利滥用。

  第二,游客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包括游客干扰同团游客的旅游活动,或者干扰其他旅游团队游客、或者散客的旅游活动。最为突出的是,当团队游客和旅行社有纠纷,就试图劝说、阻止其他游客继续旅游行程。

  第三,游客损害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这个类型中,游客有多种多样的外在表现,最为典型的是旅游者的滞留不归、拒绝承担游客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侮辱甚至殴打从业人员等情形。比如当旅行社出现失误,导致游客权益受损,旅行社的赔偿要求达不到游客的期望,游客就决绝返程;不可抗力导致游客滞留,游客既不愿承担滞留期间的食宿费用,也不愿和旅行社共同分担返程交通费用;游客由于自己疏忽,或者不听从导游的安排,人身损害事件发生后,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纠纷处理中漫天要价等,均为游客权力滥用的表现。

  3、游客权利滥用责任的承担。游客适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必定受法律保护。但游客行使权利超出了适当的限度,游客行使的权利就属于滥用。具体而言,游客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旅游权、求偿权等,如果这些权利受到阻碍,游客就可以按照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但在接受旅游服务过程中、或者维权过程中,游客损害了他人权利,或者人为扩大了损失,就是权力滥用,一旦游客权利滥用造成了游客自己和他人的损失,均应当由游客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4、旅行社等企业如何应对游客的权利滥用?面对少数游客权利滥用的现实,旅行社没有在短时间内改变现状,为了防止游客的权利滥用,最好的办法是在服务操作中,最大限度地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消除游客权利滥用的借口。比如产品设计,应当符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权益;组团社对供应商具备有效的掌控能力;旅游行前会上,履行详尽告知的告知义务;注重书面证据的保留,包括旅游合同、行程单、温馨提示、增加购物和自费等,应当留有游客签字的书面材料。最后,应当高度重视服务纠纷,及时处理,当面对游客难以承受的赔偿要求,在协商不成时,应当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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