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游客在旅游目的地报名参加一个三日游行程,旅行社通知游客第二天到市中心集合参加旅游。第二天游客按约来到集合点上车,旅游车驶上高速公路后,导游告诉大家要参游一条新线路,并开始向每一位游客收取旅游团款,但仅仅和游客签订了一日游旅游合同,合同书上标明游览景点等内容,同时还载有自费项目,游客没有选择余地,只能签名确认,后两天的旅游行程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由于在整个旅游服务汇总存在诸多问题,游客向有关部门投诉。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组织一日游和长线游具有相同的性质。不论是一日游,还是长线游,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在组织包价旅游服务。因为判断是否为包价旅游服务,不是看旅游服务线路远近和时间长短,只要旅游线路是旅行社设计、旅行社提供两项以上服务、游客以总价支付给旅行社,这样的服务就是包价旅游服务。对照一日游服务,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因此,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就是组织包价旅游。
2、旅行社组织一日游存在的问题。由于一日游时间短,服务项目相对较少,游客之间陌生度更强,旅行社在为游客服务时,和长线游相比,一日游服务存在的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书面旅游合同过于简单。由于一日游服务项目较少,有些一日游旅游合同仅仅是一张纸,能够简化都已简化,甚至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样的书面旅游合同,和《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关于合同内容约定的要求有较大的距离,因为不论服务内容多么简单,仍然必须体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否则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对此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签订合同现象较为严重。上述案例中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过程看,不管游客是否愿意,身在此时此景,游客必须和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尽管游客此前对于合同内容一无所知。因为游客不签订旅游合同,就意味着旅行社可以在某个服务区把游客放下,游客面对如此情形,一定选择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虽然签订旅游合同并不能真正体现游客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游客必须接受自费项目服务。不论是购物和自费,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应当采用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否则就是旅行社指定购物和自费,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务中,旅行社总是找各种借口,在购物和自费服务中,证明补充协议签订的不可行。
第四,旅行社服务流程必须改进。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服务时,服务流程有许多值得改善的空间,最大的改善空间,就是必须让游客参团之前能够知悉服务内容,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就是事先能够让游客对具体服务项目有充分知情,然后是和游客签订有关购物和自费补充协议。
第五,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依旧。虽然《旅游法》颁布实施近两年,单旅行社向商家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仅没有得到根本性的遏制,反而有更为蔓延的趋势。造成这样的局面,原因之一在于传统旅行社的经营,受到了线上、游客的出游方式等新业态的挤压,竞争更为激烈,许多传统旅行社离开回扣难以生存。
3、解决一日游存在问题途径。首先需要旅游主管部门强化对合同文本的监管。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较为完善的一日游书面旅游合同文本。如果旅行社不采用一日游旅游推荐合同文本,旅游主管部门要查漏补缺,实施行政监管。其次是监管一日游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行为。合同签订是为了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履行是为了实现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管,督促双方善意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