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由省旅游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已正式发布。此举将有利于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处罚尺度,进一步规范旅游行政执法行为。
该标准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等49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适用条件、处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将具体违法行为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5个等次,对违法行为及处罚裁量的描述也更加清晰、准确。并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轻重,分级作出裁量处罚。
例如,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①如“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将被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如“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将受到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的处罚。
②如“再次违规,未发现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③如“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并处5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0万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什么是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旅游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履行时限等作出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黑龙江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是省旅游局对《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规范后制定的。 |